省局制订下发《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投资的造林项目,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凡有国家资金投入的造林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造林工程队承包造林;政府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造林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造林项目实行监理制度,监理资质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评定;造林成效实行检查验收制度,每次检查的数据记录于相应的造林档案中;造林质量实行综合评价制度,评分采用百分制;建立健全造林档案管理制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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