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李先生
留言日期:
2024-04-03
主题:
广东省内经营冬虫夏草的店铺是否要取得销售许可?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请问该法条中所述的经批准如何解读?冬虫夏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现在广东省内有不少销售冬虫夏草的店铺。有关店铺是否需要取得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许可,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门店销售的冬虫夏草在采集地被主管部门批准采集和出售即可,门店不需要到贵局申请销售许可资质,即产品被许可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便门店销售的冬虫夏草在采集地被主管部门批准采集和出售,门店也必须到贵局申请销售许可资质,即产品许可和门店资质许可。上述两种观点哪个正确,请予解答。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4-03
答复时间:
2024-04-03
答复单位:
广东省林业局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办理手续请详细咨询冬虫夏草原产地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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