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务活动中有关接待事项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六不准》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现象的发生,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核查检查工作十项纪律》(简称“十项纪律”)。这“十项纪律”适用于国家林业局组织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外业质量检查、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及运输总量检查、征(占)用林地调查、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林政案件调查以及其它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的专项检查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准擅自改变检查方法、技术标准。
二、不准虚报、瞒报、迟报检查结果。
三、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非相关人员陪同。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无偿提供的外业劳动保护用品。
五、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用餐。
六、不准在检查工作期间饮酒。
七、不准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八、不准参加公费旅游。
九、不准由被检查单位结算应由检查组支付的费用。
十、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金、礼品。 附件:
一、不准擅自改变检查方法、技术标准。
二、不准虚报、瞒报、迟报检查结果。
三、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非相关人员陪同。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无偿提供的外业劳动保护用品。
五、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用餐。
六、不准在检查工作期间饮酒。
七、不准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八、不准参加公费旅游。
九、不准由被检查单位结算应由检查组支付的费用。
十、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金、礼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