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23日 粤林函[1998]261号)
广东省林业公安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局第l号令有关条款的意见》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的规定,厅直属国有林场(局)森林公安在代行《森林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时,除肇庆市公安局西江林区分局查处代行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外;其它林场派出所,均以广东省林业公安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代行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公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方能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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