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林业、治沙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1日 粤林办函[1995]129号)

各市林业局,珠海市绿委,佛山市农委,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粤农发行[1995]69号通知转发给你单位,通知中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研究。
一、贷款项目的选择。林业、治沙贷款要对符合条件的成片、成型的大中型项目予以倾斜。
二、林业、治沙贷款实行项目管理,计划项目的申报除按省厅规定时间向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外,同时要按农行要求向当地基层行提报项目计划,并由银行系统逐级上报。即项目的提报是双线的,不能只向林业主管部门提报。
三、项目贷款批复下达后,应签订贷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贷款要有财产作抵押,并要有30%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四、贷款方式。林业、治沙贷款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承借承还承付利息。
五、贷款帐户要留有贷款额l0%存款作保证金。
六、省林业厅、农发行和财政每年将进行一次贷款使用情况检查。
各市林业局,有关厅属单位,请按本通知的要求,主动做好贷款项目的申请和推荐协调工作,把这两项贷款用好管好。

附件:粤农发行[1995]69号通知。


附件:
转发农发行总行林业、治沙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农发行发[1995]69号

农行各分支行、省农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治沙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林业生产的现状和林业、治沙贷款的实行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贷款安排原则。林业、治沙贷款在支持巩固原有造林绿化基础上,要对符合条件的成片、成型大中型项目予以倾斜。一九九三年底全省实现经化达标后,我省林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要建立稳定、有效的森林生态体系,优化生态环境。发展高效的林业生产,各行要根据当地林业规划,重点支持骨干项目和基地,择优选择技术先进、经济效益高的多种经营项目,以发挥林业、治沙贷款的规模经营效益,提高贷款集约化经营程度。
二、林业治沙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各行要按项目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做好林业、治沙贷款项目的上报工作,每年11月份作为林业、治沙贷款项目上报时间。为了贯彻总行制定信贷管理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各基层行对当地林业部门推荐的项目要汇总各方面的有关数据进行综合性评价。提出结论性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要有投资概算表、产品成本表、销售收入表、财务现金流量表、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归还计划表以及项目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一同上报市分行,各市分行对支行上报的项目要严格审查,并加具审核意见后,连同支行上报项目的有关材料和本市辖属各县“申报一九九 年林业治沙贷款项目计划表”(见附件)一同报省农发行。
三、林业、治沙贷款资金及规模由省农发行下达。贷款资金和规模不得突破,不能跨年度使用。贷款审批权在农发行总行和省农发行。贷款到期收回后由省农发行重新安排使用。对新发放的贷款实行新旧挂钩的办法,今后对贷款效益好的,债信观念强的企业及贷款回收率高的行将给予贷款倾斜。
四、项目贷款批复下达后,各行要根据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与贷款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如项目无抵押、自筹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发放贷款,并将情况报省农发行。已经批准的项目需作调整的,必须经省农发行批准后执行。
五、贷款方式。林业、治沙贷款采用买方信贷方式,即由县林业部门负责承借还付利息。
项目贷款帐户中要留有贷款额10%的存款作支付保证金。对企业实行按季收息,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利息计收复利。
六、科目反映。此项贷款在农发行会计科目,“116”“其它贷款”科目增设“1161”治沙贴息贷款”科目中反映。
七、加强林业、治沙贷款的管理工作。贷款发放后,名行要对项目贷款作用、企业经营管理、工程进度和质量以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省农发行将于每年年底与林业、财政部门协作对林业、治沙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因此,请各代理分行在每年年底前要对贷款项目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写出贷款项目总结报告省农发行。
  林业、治沙贷款从九五年开始增量部分归农发行发放管理,并由农行代理是一项新的管理办法。各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农发行反映。
附件: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治沙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1995年6月21日 农发行[1995]150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林业贷款自1995年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贷款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的林业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我国有条件的地区营造速生丰产林,抚育中幼林,增加苗木生产以及国营、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增加林业生产后劲提高经济效益,给予资金支持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贴息贷款。
  第三条 林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为保护经营好现有森林,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林木蓄积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 林业贷款必须坚持“固地制宜、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自愿申请、谁借谁用、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债务落实”和“贷前审查、保证效益、银行自主发放”等信贷政策和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林业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营造用材林,发展经济林,抚育中幼林以及国营和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
  第六条 林业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在育苗、造林、抚育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种子、苗木、化肥、农药等费用支出。
  (二)购置生产机械、修建简易林道、购置必要的运输机具等生产设施支出。
  (三)发展多种经营,包括种植、养殖、采掘加工等。
  (四)与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建设资金需要。

        第三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林业贷款的对象:各类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各种林业经济联合体以及国营森工企业及所属集体经济实体。
  第八条 申请林业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所经营的山林必须持有当地政府发给的山权、林权证件,承包单位必须有营林造林的批准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贷款期限不超过承包年限。
  (二)林业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林业发展规划;多种经营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三)经营管理林业的能力,经济效益较好。
  (四)借款者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投资以自筹为主,必须具有占投资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先用自筹资金,后用贷款。
  (五)有具备担保实力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或有高于贷款额度25%以上的财产作为抵押。
  (六)承包单位须在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开立结算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的检查和监督,并向贷款行提供生产计划、资金往来和财务收支等有关报表和材料。
  (七)恪守信用,有还款能力,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八)借款单位要参加有关保险。
  (九)申请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 林业贷款的种类分为四种:速生丰产林贷款、经济林贷款、中幼林抚育贷款和多种经营贷款。
  第十条 林业贷款期限。根据借款单位所经营林业生产项目周期的长短和综合还款能力,并预测经济效益等情况后合理确定的。速生丰产林贷款最长不超过七年。经济林和中幼林抚育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多种经营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林业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收。其贷款还本付息办法:用于造林、护林、抚育的贷款,每年计收一次利息;用于多种经营的贷款,每季计收一次利息。归还本金从新增收入起分年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经办行向借款单位收取全额利息。对予以贴息的林业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具收息证明,由借款户向有关部门领取贴息金。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三条 林业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其管理程序:
  (一) 下达贷款计划控制额。每年四季度,自上而下下达次年度林业贷款控制额,各级行据此组织选报项目。
  (二)上报意向性贷款项目。各行根据下达的贷款计划控制额,对林业部门提出的项目进行考察初审。经初审可行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填报林业贷款项目计划,逐级上报。
  (三)下达贷款计划。依据信贷计划,对下级行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平衡后,自上而下逐级下达信贷计划和项目计划批复。
  (四)受理借款申请。列入项目计划的单位,向开户行提交《林业贷款项目申请书》,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五)考察评估。对已受理的借款申请,开户行要及时组织对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连同借款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形成项目贷款报批材料。
  (六)呈报审批。对已形成的项目贷款报批材料,要逐级行文报上级行,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需变更项目的,要重新选报项目,待审查同意后再办理审批。
  (七)签约发放。贷款项目审批后,由开户行与借款方签定借款合同,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顺序发放贷款。
  (八)建立项目档案。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对每个项目的各类资料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建立项目档案。
  (九)跟踪检查。经办行和审批行要经常对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及时进行跟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按约收贷。经办行按照借款双方商定的还款期限,在贷款到期前向借款单位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单》,按期收回贷款;对项目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延期还款手续。
  (十一)总结评价。项目终结时,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总结经验,写出书面的项目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林业贷款计划每年逐级审查上报,由总行统一安排,并实行项目管理。贷款计划的安排依据:
  (一)资金来源。即林业部门的育林、造林补助、自筹资金、财政贴息和人民银行计划安排资金。
  (二)当地资源条件、林业生产现状及发展潜力。
  (三)上年信贷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管理水平。
  (四)上报林业贷款项目的情况。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林业贷款资金计划的落实与项目要衔接一致,专款专用,并保证及时到位。林业贷款到期收回后,由省级分行重新安排使用,但也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申请林业贷款的项目计划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计划说明、项目分类、项目实施时间、地点、内容,投资及自筹资金情况,效益分析、市场预测等。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管理。各级行都要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第十八条 统计管理。为准确反映贷款执行情况和结果,向上级反馈真实的信息,各级贷款经办行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信贷规范管理内容之一。
  (一)林业贷款使用专门的会计科目。
  (二)各行要建立报表,反映贷款执行情况。
  (三)收回再贷的林业贷款仍要反映在所属会计科目中。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要逐步建立健全林业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并建立备选项目库。

      第七章 监督与制裁

  第二十条 林业贷款周期长、见效慢,贷款经办行要经常对项目贷款实施、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林业贷款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林业贷款经办行要与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协作,每年对林业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截留银行贷款。
  第二十二条 对借款人实行信贷监督,主要检查是否执行国家林业产业政策;是否履行贷款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借款合同者,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加息、停止发放新贷款、扣收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经济制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治沙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1995年6月21日 农发行字[1995]149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1995年起治沙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一发放和管理。为了管好用好治沙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沙贷款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的治沙工程规划以及有关金融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我国有条件的地区进行防沙、治沙、用沙、综合治理、农林牧渔合理开发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治沙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贴息贷款。
  第三条 治沙贷款的基本任务:在我国沙漠、戈壁、沙漠化土地和风沙化土地等特殊地域内,为扶植和兴办治沙产业,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充分体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结合,环境治理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治沙贷款是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必须坚持“自愿申请,债务落实,贷前审查,择优扶持,按期收回,确保效益”等信贷政策和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治沙贷款的范围:用于治沙工程规划区内营造速生丰产林、经济林、治沙造田及改造低产田、种草及改良草场、种植药材及经济植物、开发利用水面、沙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
  第六条 治沙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解决治沙工程建设中种苗、肥药、汽油、柴油、木材、水泥等生产费用支出。
  (二)购置生产机械、兴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及简易林道、购置必要的运输机具等生产设施支出。
  (三)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促进治沙产业综合开发,包括开发生物、矿物资源、水土资源等。

      第三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治沙贷款对象:全国治沙工程规划区域内,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的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治沙贷款的条件:
  (一)治沙工程规划区内,经营治沙项目的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持有当地政府签发的山权、林权证件、承包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或证明。
  (二)借款者必须具有占投资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先用自筹资金,后用贷款。
  (三)必须有具备担保实力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或有高于贷款额度25%以上的财产作为抵押。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经济效益较好,坚守信用,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做到按规定向贷款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资金往来和财务收支等有关报表和材料。
  (五)借款者一般须参加保险。
  (六)申请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治沙贷款期限。根据借款者不同的贷款用途、项目生产建设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可分为四类:
  (l)营造速生丰产林贷款最长不超过七年;(2)营造经济林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3)中幼林抚育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4)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治沙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治沙贷款利率。其贷款还本付息办法:用于营造林、造林抚育管理的贷款每年计收一次利息;用于综合开发、综合治理项目的贷款,每季计收一次利息。归还本金从获得新增收入起分年偿还。
  第十一条 贷款经办行向借款户收取全额利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给予借款户部分贴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可以给借款户出具收息证明,由借款户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或林业部门)领取贴息金。

     第五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办理治沙贷款必须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一)受理借款申请。凡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的借款者要向所在地林业厅(局)和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项目和借款申请。书面材料包括:《治沙贷款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二)贷款审查。贷款经办行在受理项目和借款申请后,要组织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的可行性审查,并写出《项目评估报告》,连同借款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形成项目贷款报批资料。
  (三)呈报审批。贷款经办行把项目贷款报批资料逐级行文上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贷款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需变更项目的,要重新选报项目,待审查同意后再办理审批。
  (四)贷款项目审批后,由开户行和借款方签定书面借款合同,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顺序发放贷款。
  (五)建立项目档案。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对每个项目的各类资料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实行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内容包括(l)贷款的申请、审查、核批等文件和资料;(2)借款户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信用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情况。
  (六)贷款监督检查。贷款经办行和审批行要经常对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或处理。
  (七)按期收回贷款。贷款经办行按照借款双方商定的还款期限,在贷款到期前十天向借款户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单》,按期收回贷款;对项目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延期还款手续。
  (八)总结评价。项目终结时,贷款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总结经验,写出书面的项目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治沙贷款计划每年逐级审查上报,由总行统一安排,并按项目管理。贷款计划的安排依据:
  (一)资金来源。即林业部门的治沙补助、自筹资金、财政贴息和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安排的资金。
  (二)当地资源条件、治沙综合治理现状及发展潜力。
  (三)上年信贷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管理水平。
  (四)上报治沙贷款项目的情况。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治沙贷款资金计划的落实与项目要衔接一致,专款专用,并保证及时到位。治沙贷款到期后,由省级分行重新安排使用,但也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由请治沙贷款的项目计划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计划说明、项目分类、项目实施时间、地点、内容,投资及自筹资金情况,效益分析、市场预测等。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
  (一)治沙贷款要探索按风险管理方法,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借款者有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三)编报贷款项目计划必须有科学分析和论证,不能为争取贷款而确定虚假项目;
  (四)坚持实行有经济、法律保证的贷款担保制;
  (五)坚持对贷款项目建档并进行跟踪检查;
  (六)贷款经办行根据借款申请和资金力量认真审查评估,择优选贷,保证贷款安全和效益。
  (七)各级行要制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第十七条 统计管理。为准确反映贷款执行情况和结果,向上级反馈真实的信息,贷款经办行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信贷规范管理内容之一。
  (一)治沙贷款使用专门的会计科目。
  (二)各行要建立报表,反映贷款进度执行情况。
  (三)收回再贷的治沙贷款仍然要反映在所属会计科目中。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贷款经办行要逐步建立健全治沙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并建立备选项目库。

     第七章 监督与制裁

  第十九条 治沙贷款周期长、见效慢,贷款经办行要经常对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治沙贷款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治沙贷款经办行要与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协作,每年对治沙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截留银行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借款户实行信贷监督,主要检查是否执行国家治沙产业政策;是否履行贷款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借款合同者,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加息、停止发放新贷款、扣收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经济制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 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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