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12日 粤林[1993]09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实现木材运输检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林业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厅公布的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执法单位。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执行木材运输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木材检查站要悬挂省林业厅制发的《广东省木材检查站建站证书》,公开张贴国家、省木材流通管理和其它有关规定。
木材检查站应设置有反光性能的停车检查标志,国道上的检查站不得设栏杆。
第四条 检查人员执勤时,要穿着整齐,佩戴林业部制发的检查标志和省政府制发的《公路检查证》。
第五条 检查人员对载有木材的车船(排)实施检查时,应指定车船(排)停靠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木材检查站要设立木材运输检查登记簿,实行检查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过站时间、购销单位、运输方式、车船号码、运输证号、材种、规格、数量、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 查验证件和实物。证件检查主要查验木材运输证的签发单位、签发时间及有效期限 、运输方式、材种、规格、数量、发货单位和运往地点等,有无伪造、涂改和重复使用。实物检查采用全面检查或抽查的方法,发现有违章的,应全面检查,严格按有关进径(级)规定检量计算材积,超运材积(数量)应扣除允许误差后计算。
第八条 放行。经审查凭证、检量实物,认定手续齐全有效,货证相符的,检查员应在运输证背面签名并盖上查验章后予以放行。
第九条 对违章运输木材,检查员应作询问笔录,依照有关规定扣留或在权限内进行处理。实施直接处罚时,应有两名检查员在场。
第十条 询问笔录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凭证。当班木检员要询问当事人和其他知情者,询问货主或司机的地址、工作单位、木材来源、违章原因及其经过并认真做好笔录,完成笔录后交被询问人过目签字。
第十一条 扣留木材由当班木检员填发扣留凭单给货主,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外省运经(进)我省的违章木材数量超过5立方米,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由县(市)林业局将有关材料报省林业厅林政保护处审批。
第十二条 处理违章木材,要根据林业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省的有关规定,发给当事人《林业行政处罚收据》,同时以口头或文字方式告知当事人可在一个月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违章木材经扣留处理,除发现明显的处理不当或有新的违章情况外,沿途木材检查站不得作重复处理。
第十四条 木材检查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纪,文明检查,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实施检查和处罚;不得擅自处理被扣留的木材;不得刁难货主、滥用职权、索贿受贿 。
第十五条 木材检查站对依法收取的罚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没收、扣留的木材 ,应当妥善保管,登记入账,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档案。结案后,查处单位应将处罚决定书存根、处罚审批表 、扣留凭单、综合 材料、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按主次编排目录,逐页编号,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做到案卷整洁,字迹清楚,实行专人专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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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实现木材运输检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林业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厅公布的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执法单位。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执行木材运输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木材检查站要悬挂省林业厅制发的《广东省木材检查站建站证书》,公开张贴国家、省木材流通管理和其它有关规定。
木材检查站应设置有反光性能的停车检查标志,国道上的检查站不得设栏杆。
第四条 检查人员执勤时,要穿着整齐,佩戴林业部制发的检查标志和省政府制发的《公路检查证》。
第五条 检查人员对载有木材的车船(排)实施检查时,应指定车船(排)停靠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木材检查站要设立木材运输检查登记簿,实行检查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过站时间、购销单位、运输方式、车船号码、运输证号、材种、规格、数量、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 查验证件和实物。证件检查主要查验木材运输证的签发单位、签发时间及有效期限 、运输方式、材种、规格、数量、发货单位和运往地点等,有无伪造、涂改和重复使用。实物检查采用全面检查或抽查的方法,发现有违章的,应全面检查,严格按有关进径(级)规定检量计算材积,超运材积(数量)应扣除允许误差后计算。
第八条 放行。经审查凭证、检量实物,认定手续齐全有效,货证相符的,检查员应在运输证背面签名并盖上查验章后予以放行。
第九条 对违章运输木材,检查员应作询问笔录,依照有关规定扣留或在权限内进行处理。实施直接处罚时,应有两名检查员在场。
第十条 询问笔录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凭证。当班木检员要询问当事人和其他知情者,询问货主或司机的地址、工作单位、木材来源、违章原因及其经过并认真做好笔录,完成笔录后交被询问人过目签字。
第十一条 扣留木材由当班木检员填发扣留凭单给货主,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外省运经(进)我省的违章木材数量超过5立方米,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由县(市)林业局将有关材料报省林业厅林政保护处审批。
第十二条 处理违章木材,要根据林业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省的有关规定,发给当事人《林业行政处罚收据》,同时以口头或文字方式告知当事人可在一个月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违章木材经扣留处理,除发现明显的处理不当或有新的违章情况外,沿途木材检查站不得作重复处理。
第十四条 木材检查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纪,文明检查,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实施检查和处罚;不得擅自处理被扣留的木材;不得刁难货主、滥用职权、索贿受贿 。
第十五条 木材检查站对依法收取的罚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没收、扣留的木材 ,应当妥善保管,登记入账,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档案。结案后,查处单位应将处罚决定书存根、处罚审批表 、扣留凭单、综合 材料、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按主次编排目录,逐页编号,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做到案卷整洁,字迹清楚,实行专人专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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