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75号代表建议答复公开摘要

建议标题:关于对林木采伐管理的建议

主办单位:省林业厅

会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答复公开摘要: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文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2月1日开始,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我省已全面执行了该项政策,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要求,在林木采伐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一是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即对集体林不再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最大的年消耗量,并实行全省联网监督管理。二是制定林木采伐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将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各个环节公开、公示,按行政许可承诺时间按时完成各项审批工作,三是全省统一林木采伐办证申请表格文书和伐区调查设计式样,采伐申请表格进一步简洁、明了,易于被林农理解、接受,同时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可凭林木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直接向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提出,不需村、乡镇提出意见和盖章。四是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家庭承包责任山、自留山及非林地上自有林木,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对非林地上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五是对竹林的采伐实行由经营者自主决策,不再纳入凭证采伐运输管理。通过实施上述的改革,有效地简化了林木采伐手续,提高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时间效率。

我省开展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对区划的生态公益林进行严格管护,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占用的,必须按照《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异地划定同等面积的生态公益林,确保生态公益林面积总量不变。提倡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立地条件相对较好、生态区位不十分敏感的生态公益林林下资源,扶持开展生态公益林非木质林产品经营利用,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收入。同时,不断完善省财政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递增机制,从2013年起,继续按每年2元/亩的标准提高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2017年达到28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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