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有关要求,就《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代拟稿)》(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有关事宜作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颁布、修订了20多部生物多样性相关法律法规,覆盖野生动植物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安全等领域,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为野生动植物保驾护航。2022年起,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已纳入国家以及我省林长制和平安建设考核事项。12月,省委作出《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美广东样板,特别强调要持续强化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
进一步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既是当前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我省全面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需要。由于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就保护区内外国家、省重点野生植物保护等工作仍然存在很多疑问,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尚未得到根本遏制。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布了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原列入《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的部分物种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物种种类、保护级别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因此,有必要根据新发布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对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调整,满足新形势下植物资源保护的需要。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九)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十)《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十一)《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十二)《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33号)
(十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十四)《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十五)《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十六)《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护规〔2022〕2号)
(十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 中共中央政法委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的通知》(林护发〔2020〕76号)
(十八)广东省2023年第2号总林长令——《关于全面加强林业资料保护管理工作的令》
三、《通知》制定程序说明
2023年上半年,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相关要求,着手调研、收集相关资料,借鉴了四川、安徽、福建、湖南等其他几个省份出台的野生植物保护规范性文件的经验,起草了《通知》。2023年6月3日,已正式发函征求了全省林业系统意见;7月12日,征求了22家中直和省直单位的意见;8月10日至9月8日,通过省林业局公众网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我局对收到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可行的意见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在报送省司法厅审查时均已作出了说明。
四、《通知》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概述
《通知》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各项保护管理措施落地见效。二是聚焦重点任务,推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体系建设。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野生植物采集和物种鉴定管理。四是深化部门协作,建立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全链条体系。五是开展科普宣教,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是关于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档案的说明。各地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档案是科学开展就地保护、迁地保护、人工繁育和野外回归以及制止各种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等措施的重要基础和数据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二是关于加强野生植物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的说明。野生植物的物种多样性保护主要采取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两种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因此,本《通知》强调以国家公园创建和华南国家植物园建设为契机,开展包括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在内的珍稀濒危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带动整个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体系的整体提升。
三是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影响的监督管理的说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需要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是关于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说明。采集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护规〔2022〕2号)。关于需要征求相关自然保护地、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意见。涉及采集自然保护地、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采集地管理机构同意主要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33号)》第十八条。由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主要分布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考虑到目前保护管理实际,涉及在自然保护地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我们增加了须先征求自然保护地、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五是关于指定鉴定人员、鉴定机构和鉴定报告样式的说明。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随着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各有关执法部门查获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逐年增加。由于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海关、公安等执法部门在办理涉及野生植物案件时,普遍反映物种鉴定难,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处理。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不规范,鉴定人员资格不统一。因此,有必要统一和规范我省的野生植物物种鉴定工作,及时为执法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参照《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野生动物种类鉴定由地级以上市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的做法,确定地级以上市的野生植物鉴定机构和部门。
六是关于寄递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强对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管理。因此本通知要求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寄递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1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