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长者助手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 2024-04-29 16:46:51 来源 : 本网
【字体:

  查看政策原文: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我局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新增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0〕5号,以下简称《新增办法》)实施3年以来,明确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受理、审核、实施、转归流程和权责,对我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有力促进新技术新医疗活动进入临床使用,推动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国家提出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新理念,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准入、受理、审批、评价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国家文件精神,我局对《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0〕5号)进行了修订,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4〕2号)(简称《新增办法》)。

  二、主要内容

  《新增办法》包括总则、受理、审核、实施、转归、其他等6章共24条。与粤医保规〔2020〕5号相比较,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是:

  (一)构建价值评估体系

  1.开展新增项目价值评估。医疗机构申报新增项目时需按照价值评估指标内容提供项目价值评估报告,并提交项目的功能产出、预期价格等信息资料。以价值医疗的视角,从新增项目的临床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三个维度20项客观指标,由专家组对第三方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以及相关的价值评估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探索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立项由定性向定量的转变,进一步提升新增项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探索“附条件新增立项”。价格预期较高,但理论上具有综合经济性优势的拟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承诺新增项目达到主张的临床效果和经济效果,以及开展真实世界研究所达到的预期目标及验证事项,可申请附条件新增立项。试行期间同步开展项目真实世界研究,申请转归时提交收录在专业期刊的基于真实世界研究的评估报告,验证达到承诺预期目标和验证事项的可转归,促进医药领域协同创新,更好地满足患者医疗服务需求。

  3.提高新增项目申报质量。项目涉及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须提供该设备的配置许可证材料,并注明设备的资金来源;项目涉及使用医用耗材的,须提供相关医用耗材的详细信息,使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清晰,项目构成有依据、可溯源,确保医疗机构的项目申报的合法有效。

  (二)开辟申报绿色通道

  1.增加纳入申请绿色通道的六种情形,包括优化重大疾病或填补诊疗手段空白的;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我省无相应价格项目的;配合落实国家和省重点改革和创新有关任务的;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于疫情疾病后诊断救治急需的新医疗技术;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新增、且外省已实施的项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必要优先审核的。

  2.明确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新医疗技术可简化提交和审核流程,设置临时新增项目。

  上述流程为新增项目开辟了一条快捷立项通道,医疗机构可直接向我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省略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的审批环节,进一步加快新增项目的审核速度,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

  (三)优化审核流程

  1.明确项目审核条件。增加“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属于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兼容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不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立项指南相关精神,或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复外省明确不予新增的项目”等不予通过情形,加强对医疗机构申报项目的指导,使审核条件更清晰更具操作性。

  2.简化项目修订流程。按照分类简化兼容项目的原则,省医保局根据管理需要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内涵、计价说明、除外内容等要素进行修订,并明确增加了“医疗机构可直接向省医保局提交项目修订材料”的路径,我局将根据年度计划在窗口期内集中受理,进一步增加项目的兼容性,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

  3.做好项目定价衔接。新增项目试行期间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试行期结束的9个月前由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或医疗机构提出项目转归申请,其中属于附条件新增立项的还需提交收录在专业期刊的基于真实世界研究的评估报告。项目通过转归后按符合条件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市场调节价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考虑到省市两级定价程序要求,明确了通过转归的新增项目在具体价格公布实施前,医疗机构可按试行期价格收费,确保医疗机构收费不断档,医疗机构的运营不受省市定价时限的影响。


手机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智能问答 长者助手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二维码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4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