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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 2024-01-04 11:29:54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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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印发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3〕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医疗服务价格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2021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提出,要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医疗机构确定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报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为规范全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管理,引导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国家有关改革精神,出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具体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项目管理。第三章是价格管理。第四章是备案管理。第五章是指导监督。第六章是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施清单式管理,适应医疗机构临床实际和患者需求。一是明确项目范围。除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有关的项目,和“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等项目外,公立医疗机构可在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内,结合本机构实际和患者就诊需要,选择目录中属于“一般医疗服务”、市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以非疾病治疗为目的、现行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未达60%等4种特征之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形成本机构特需服务项目清单。二是明确服务内涵。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指的是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在独立区域开展并在服务设施、诊疗环境、服务时间、医护队伍、就医体验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满足患者多层次需求、由患者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三是明确适用范围。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二)强化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的总量调控,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一是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的合计数量和合计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符合已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的10%,个别专科医院可有3年的执行过渡期。二是特需服务实行独立管理。特需服务在划定的独立区域开展,特需与非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比例不超过1:2;特需病房床位数比例不得超过10%。三是公立医疗机构在上年度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本年度不增加特需服务项目和规模。

  (三)建立价格管理和公开透明机制,引导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宜的特需医疗服务。一是明确收费形式。特需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自主制定价格;实行打包收费,不另外收取医疗器械费用。二是规范收费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要落实知情同意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同一次诊疗服务或同一服务项目的特需服务项目与基本目录项目不得同时收费。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医疗机构主动承诺并公示特需服务项目与价格构成,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显著位置和医疗机构官网明确清晰地展示相关信息;各地医保部门于门户网站、公众号、APP等渠道公开医疗机构特需服务项目清单和价格,加强。

  (四)建立特需服务项目备案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和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特需服务项目需备案开展。公立医疗机构按要求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备案材料,每年3月底前向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报送上年度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情况,并承诺所提交情况真实有效,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项目和价格的备案工作。二是加强特需服务项目和价格执行的指导监督。医疗保障部门加强特需医疗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监测、约谈、函询、提醒等手段进行监督,与有关部门协调监管;明确有关监督措施,开展特需服务项目收入变化的监测,对于价格过高、投诉较多的特需服务项目,可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三是综合运用监督检查结果。将执行情况纳入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和医保定点协议考核,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发现问题将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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