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长者助手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多部门详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时间 : 2021-02-25 10:55:48 来源 : 光明日报
【字体: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出台——
防止“救命钱”变“唐僧肉”

  备受社会关注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迈出重要步伐——近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前公布,旨在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在国新办2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围绕《条例》相关问题进行了详解。

  扎牢医保基金监管制度笼子

  医保基金是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涉及百姓切身利益。但是,医保基金使用主体多、链条长、风险点多、监管难度大,欺诈骗保问题持续高发频发,监管形势一直比较严峻。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介绍,2020年,国家医保局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检查了定点医药机构60余万家,加上定点医疗机构自查,共处理违法违规违约定点医药机构40余万家,追回医保基金223.1亿元。“也就是说,一半以上的定点医药机构不同程度存在基金使用方面的问题。”施子海指出。

  如何防止百姓的“救命钱”成为“唐僧肉”?施子海表示,《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具体包括六方面内容:明确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对构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作出了规定;对建立医保、卫生、中医药、市场监督、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的监管合作机制作出安排;对加强医保协议管理提出了要求;对监管的形式作出规范;对监督检查的措施及程序作出了规定。“核心内容是织密扎牢医保基金监管的制度笼子。”施子海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条例》还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法律震慑力。“《条例》在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的同时,针对不同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法情形,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更大的代价,进而引导和督促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主体更好做到合法合规。”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表示。

  施子海强调,《条例》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一是在立法目的方面体现了“为民”,着力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二是在医保基金使用和享受医保经办服务方面体现了“便民”,要求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三是在提供医药服务方面体现了“利民”,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多措并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近几年,医保诈骗呈高发多发态势,一些定点医药机构大肆骗保,一批不法分子倒卖药品骗保牟利。仅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就侦办此类案件1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82名,追缴医保基金4亿多元。

  对此,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秦运彪表示,公安机关将会同医疗保障部门,部署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打击整治各类医保诈骗犯罪,坚决遏制案件高发多发态势。一是强化线索排查,加强与医保、审计、卫健委、药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跨部门数据共享,畅通线索移送渠道,多途径获取违法犯罪线索;二是强化联动打击,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强打击医保诈骗犯罪整体合力,形成快侦快破、严打高压态势;三是强化机制建设,对各类医保诈骗案件深入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隐患漏洞,通报有关部门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源头防范,最大限度预防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此外,一些医疗机构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度诊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医保基金。“针对这类违规违法行为,《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多措并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一方面,加强支付方式改革,让医疗机构增强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加大综合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把《条例》的要求落实到位。”施子海透露,近期,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作出了一系列改革性的工作部署。各类医疗机构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过度医疗行为将会得到有效控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焦雅辉表示,《条例》的出台对于依法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医疗机构依法合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用好管好老百姓的“救命钱”也至关重要。国家卫健委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和检查,通过一系列措施,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同时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记者 邱玥)


手机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智能问答 长者助手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二维码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4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