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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3-01-20 22:01:15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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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的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27号)和《关于印发<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40号)等要求,现就我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合制定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

  (一)规范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规范整合我省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将原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口腔种植类项目整合修订为15个主项目,清理废止原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再使用和重复的15个项目(见附件2),将现行市场调节价的牙种植体植入术和种植即刻修复术项目调整为政府指导价项目。

  (二)制定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我省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制定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见附件1),全省21个地市分为3个价区(见附件3),基准价为第二价区最高指导价(允许放宽情形除外),第一价区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适当上浮5%-20%,第二价区可下浮,第三价区至少下浮5%。各地市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内容,在省划分的价区范围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要与地区经济医疗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匹配,具体浮动幅度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说明理由。 

  开展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均按上述15个项目进行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

  二、围绕种植牙全流程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控

  (一)确定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我省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为不超过4500元(不含允许放宽情形上浮值),包括门诊诊查、生化检验和影像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等医疗服务价格的总和,不含种植体和牙冠等,并作为第一价区和第二价区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第三价区下浮5%,调控目标定为4300元(不含允许放宽情形上浮值),并按价区制定相应的调控总价(见附件3)。各地市拟定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总价时不得超过相应价区调控总价,三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调控目标按照当地医疗服务分级定价机制相应递减。

  (二)确定地方放宽调控目标情形。经济发达、人力等成本高的地区可按要求向省医保局申请放宽调控目标,最高放宽幅度不超过20%。属于国家口腔医学中心或口腔种植专业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医保局申请放宽不超过10%;结合专项治理实施情况研究口腔种植成功率高的医疗机构定向放宽情形。放宽调控目标部分主要在种植体植入和牙冠置入两个项目的价格水平上体现,以上两个项目价格包含在最终调控总价范围。

  三、加强口腔种植收费综合治理

  (一)加强落地监测。各地市严格执行既定的调控目标,规范调控目标内的服务构成,防止医疗机构另立名目收费;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公示本院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及单颗常规种植的医疗服务全流程费用,其中,准许高于本地区调控目标的医疗机构,公示价格时同步公开收费标准上浮的具体依据,并报当地医保部门。各地市需做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种植体等耗材的实际采购情况,以及种植牙耗材、种植牙手术价格、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的监测工作,强化两定协议管理。

  (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其中承诺响应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的应按相应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调控目标定价。民营医疗机构应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不得在标价以外另行加收费用,并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价格(包括后续价格调整)同步报当地医保部门。

  (三)做好价格警示。对于区域内种植牙集采报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各地医保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予以公开曝光。建立价格异常警示名单,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警示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年内3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医保部门集中公布。

  (四)实施价格公开透明。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市医保部门需在门户网站长期公布并更新所有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名单和是否参与集采、是否响应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等情况,并公开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情况,每季度月底前发布本地区民营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的价格。鼓励各地市通过手机APP查询等多种方式构建多维度价格公开透明机制,引导患者就医。

  (五)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各地市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价格和耗材专项治理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种植体耗材集采和牙冠竞价结果衔接。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实现闭环治理,要及时将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通报,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长效治理效果,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附件:

  附件1 广东省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基准价.pdf

  附件2 废止广东省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附件3 广东省各价区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表.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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