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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团采购的指导意见》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时间 : 2020-04-10 18:06:19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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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团采购,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团采购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就征求意见稿再次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 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83260224(传真)、邮箱: ybj_jgzc@gd.gov.cn

  地  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邮  编:510630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0日


  关于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团

  采购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团采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国医改发〔2019〕3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府办〔2019〕7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通过完善采购模式、推进政策协同、强化采购行为监管,逐步在我省构建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供应保障体系。2022年基本实现采购过程管理和绩效管理的统一,促使采购平台从价格导向向价值导向转变、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从单纯交易向供应链服务延伸,成为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的重要支撑。2025年基本实现药品、医用耗材集团采购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形成公正透明、便捷高效的公共采购市场环境,不断推动“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为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医用耗材公共采购市场贡献广东方案。

  二、完善采购模式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应当通过采购平台采购(特定品种自主采购除外),未通过采购平台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愿参与采购平台采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合理回归。

  (一)全面开展集团采购。发挥集团采购规模效应,推动我省集团采购常态化。各市根据工作实际,以市为单位选择采购平台全面实施集团采购。各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可采取竞价、议价、直接挂网或谈判等方式开展采购。鼓励探索以区域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集团采购。

  (二)选定品种带量采购。省医保部门综合考虑临床使用量、采购金额、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医保基金占比等因素,选定部分重点品种,委托采购平台开展全省统一带量谈判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并制定医保支付等配套政策。各地市医保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采购平台做好相应品种的采购落实工作。

  (三)特定品种自主采购。对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的短缺品种、未发生实际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临床使用量极少等类型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生产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采购总金额5%范围内自主议价采购,并将相关采购信息上传采购平台。

  三、推进政策协同

  推进医疗服务管理创新,加强政策协同,完善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机制,降低交易流通成本,提升医药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事业相互促进,有序发展。

  (四)促进采购与支付协同。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协同机制,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促进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医药价格合理形成。通过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招标采购机制,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替代。

  (五)强化区域价格联动。建立跨区域医药采购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带量采购非中选品种跨区域价格联动,推动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形成合理比价关系,切实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

  (六)改革货款结算机制。加强药款结算,按照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积极推进医保基金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提升回款效率。探索医疗服务与药品分开支付。完善与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相配套的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政策,激励医疗机构参与改革和主动控费的积极性。

  四、加强采购行为监管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常态化监管机制,规范采购行为,促进采购平台有序良性竞争,维护采购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正公平、透明规范的公共采购市场环境。

  (七)实施分级管理。除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以及省政府授权广州、深圳市建立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再新设采购平台。医保局应加强对采购平台遵守法规政策、完成采购任务、优化交易服务、完善配套措施等情况的监管。省医保局负责全省采购平台的统一监管,并指导省平台按照采购需求自行制定规则开展采购。

  广州、深圳市医保局作为本市采购平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监管责任。各地市医保局要加强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供应、使用和结算的监管。各采购平台的采购方案等招标采购文件需依权限报省、市医保部门后实施,工作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事项和创新性工作举措随时报告。

  (八)加快推进信息化监管。省建立统一的采购监管系统,各级医保局要依托省采购监管系统,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各方实施全过程监测和监管,推动我省采购供应机制流程标准化、分析决策数据化、监督管理智能化。各采购平台要完善系统功能,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适当提高产品集中度、竞争度;严格按照国家、省医保局要求,使用统一编码、数据标准和功能规范,主动对接省采购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和技术的实时对接,推进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通过推进信息化监管,逐步实现利用大数据对采购平台的绩效进行评价,促进采购过程管理和绩效管理的统一。

  (九)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医保局应及时处理涉及采购的投诉举报,通过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息披露等监管手段,对采购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管。对不按合同供货、不按时支付货款等违约行为,定期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以采购领域失信行为及司法等部门认定的商业贿赂等案件为主要切入点,加强交易各方不良记录动态管理,构建采购信用评价体系,严格依法惩戒采购失信行为,推进医药领域和医疗保障诚信建设。

  五、组织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团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健全工作机制,整体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十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履责尽职,强化协作,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十二)加大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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