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长者助手
首页 > 政务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全省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时间 : 2019-10-12 21:09:40 来源 : 本网
【字体: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全省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就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19年10月12日至10月23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20-83260285,83260244(传真)  

  邮  箱:gdyyzb@126.com

  地  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邮  编:510630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12日



关于全省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国家试点扩围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体制机制,推动“三医”联动改革,促进行业生态改善,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二)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和国家联采办要求,确保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

  (三)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地发挥政府强监管,平台保供应的作用。

  (四)坚持平稳有序、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扩围工作与现行采购政策的关系,完善采购、配送、药款结算、医保支付配套措施,促进医疗机构改革。

  三、实施范围和形式

  (一)机构范围

  除广州、深圳市以外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军队医疗机构及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

  执行国家试点扩围工作确定的药品范围,将中选药品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带量采购。

  (三) 组织形式

  按照国家统一组织要求,成立省级采购联盟(广州、深圳市除外),委托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展具体采购工作,并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的安排,落实我省试点扩围采购任务。

  四、重点任务

  (一)分解约定采购数量任务

  按照历史采购情况,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用药结构特点等因素,将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我省约定采购数量任务分解至各地市、县(区、市)及各医疗机构。各地市组织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同时明确1年内完成分解的中选药品用量以及药款拨付要求和违约责任,确保完成采购任务。我省集团采购平台要及时更新中选药品信息,做好与现行集团采购药品的衔接,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能分工负责,下同)

  (二)加强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要畅通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及时纳入本单位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按照采购任务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切实保证使用量。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先选用中选药品。对涉及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窗口引导,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建立试点扩围监管系统,完善集团采购平台相关功能,实现互联互通,完成试点扩围药品数据采集和监测,满足对全省试点扩围全流程监管需要。(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三)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监管。督促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应急储备和停产报告制度,遇突发质量和供应问题时,采取必要的应急保障措施。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第一负责人,要严格质量管理,确保中选药品及时、保质保量配送到医疗机构,特别是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对不能保质保量配送的中选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我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医保局)

  (四)保证及时结算药款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扩围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保证及时回款。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将医疗机构回款情况和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挂钩,确保医疗机构按期支付药款。(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五)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除广州、深圳外,全省实行统一药品支付标准(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开计算医保支付标准,下同)。参保人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人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非中选药品(除中选品种以外,与国家联采办公布的采购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品种,下同。)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政策出台当年按原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第二年在第一年的支付标准基础上继续下调原价格30%为支付标准,第三年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尽快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非中选药品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其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从政策出台当年起,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省医保局)

  (六)完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集中采购药品

  强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激励机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相关病种分值以及定额支付标准。试点医疗机构因使用中选药品而形成的结余费用全部留给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引导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七)实行未中选药品与试点城市采购价格联动。对试点扩围中选品种同通用名、剂型、规格的其他非中选药品,采集省、广州、深圳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价格,取最低值作为其采购价格。非中选药品在全省无中标(挂网)价的,取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同质量层次、通用名、剂型、规格中选药品价格作为限价,企业自行申报合理的价格。(省医保局)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9年10月—12月)

  完成中选药品挂网、其他品种价格联动;制定发布带量采购任务分解方案,签订带量采购协议;制定药品质量供应、药品使用管理等具体措施。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做到机构全覆盖、人员全培训,强化合理用药意识,提高医务人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各地市出台落实方案和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调整、节约留用等配套措施,开展数据分析与风险评估。

  (二)实施阶段(2020年1月—12月)

  全面执行国家试点扩围结果和配套政策,采购周期为1年。省联合采购办公室建立监测督导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量完成情况及中选企业供应情况的跟踪监测,确保采购各方落实国家试点扩围任务。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月—2月)

  结合试点扩围工作执行情况,对减轻患者负担,完善集中采购机制,改善行业生态,促进医改等机制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结合试点扩围工作经验完善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体制机制。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广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扩围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合采购办公室,成员包括省医疗保障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事项,部署落实重点任务。领导小组下设联合采购办公室,设在省医疗保障局。各地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部门协同

  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试点扩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实施医保相关配套政策,做好采购任务分解、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按时拨付基本医疗待遇支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公立医疗机构人员薪酬待遇措施。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对药品流通的指导。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监测预警药品短缺,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及时将产能情况如实向联合采购办公室报告,协助做好中选药品配送保障工作。

  (三)加强正面引导

  试点扩围工作涉及多方利益格局调整、患者用药习惯改变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逐项制定防范应对措施,精准把握试点扩围工作的进度,及时有效应对出现的问题;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社会群众的正面引导和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手机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智能问答 长者助手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二维码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4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