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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双氯芬酸等药品省级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2-12-12 11:22:17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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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我省联合河南、山西等十三省区组成采购联盟,由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平台”)开展双氯芬酸、清开灵和常见病慢性病等490多个药品的省级带量采购,并已产生中选(备选)结果。为做好中选(备选)结果的落地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一)《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DYJYPDL202201)》(以下简称“双氯芬酸等药品集采”)、中选/备选结果及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二)《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DYJYPDL202202)》(以下简称“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采”)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详见附件2)。

  (三)《广东联盟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DYJYPDL202103)》(以下简称“清开灵等中成药集采”)中选/备选结果及供应清单(详见附件3)。

  (四)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上述项目中属于自主采购品种(详见附件4)。

  二、采购范围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主体。参加填报此次药品预采购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首年约定采购量。

  1.双氯芬酸等药品、清开灵等中成药中选/备选产品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为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确认的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5、6)。

  2.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采中选产品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为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填报的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7)。

  3.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三、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此次集采药品采购期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从2023年1 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根据采购期的首年约定采购总量折算,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二)执行要求:按采购文件约定,在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备选产品的使用按照不低于增量的 70%比例继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首年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备选企业仍需按中选/备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按采购文件约定,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集采结果的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规范中选/备选产品挂网,组织签订合同。各采购平台要及时将此次省级集采中选/备选产品挂网;并及时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组织医疗机构按本次集采的中选/备选结果和非中选产品价格签订新的购销合同,并进行采购交易,明确权利和责任。

  按照国家医保局部署,省平台从本次集采开始上线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新招采子系统”)采购交易,并关闭涉及相应品种采购下单功能,此后所有集采品种将全部上线新招采子系统。原在广州、深圳平台交易的医疗机构涉及此批的药品仍可在原平台采购交易。广州、深圳平台须同步上传此次集采药品相关采购数据到新招采子系统。

  (二)落实采购文件约定。双氯芬酸等药品集采和清开灵等中成药集采中属于备选无增量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在采购年度内完成首年约定采购量后,如需继续采购,按自主采购的要求执行;其中独家备选产品为创新药、急(抢)救药品、儿童用药、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紧急紧缺药品之一的,公立医疗机构需在系统确认后方可按需采购。

  各采购平台按照“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的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更新维护产品编码,如因无编码导致无法下单采购交易的,责任自负。

  (三)畅通进院渠道,落实配套政策。医疗机构要按照约定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相关中选/备选产品进入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要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等有关规定,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并履行承诺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加强日常监测。各采购平台要做好医药采购全流程监测工作,每月定期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回款,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供应、配送等情况,鼓励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IS)和企业erp系统对接,通过采购系统及时提醒、告诫医疗机构、生产和经营企业履约情况。各地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掌握使用进度,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

  附件1: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结果表.xls

  附件2: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xls

  附件3: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结果表.xls

  附件4:双氯芬酸等药品、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清开灵等中成药3个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项目自主采购品种目录表.xls

  附件5: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药品广东省医药机构首年预采购量明细表.xlsx

  附件6: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药品广东省医药机构首年预采购量明细表.xlsx

  附件7: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广东省医药机构首年预采购量明细表.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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