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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77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21-05-27 18:03:16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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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振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机制的建议》(第 1177 号)收悉。经综合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情况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一是全面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2019年以来,我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下简称“国家集采”)快速有序推进,实施范围从广州、深圳市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4+7”试点到全省铺开,从公立医疗机构到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改革红利惠及全省。二是超额超进度完成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任务。目前四批国家集采共157个药品已在我省全面落地,各批次集中采购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前三批药品我省每年可节约药品费用62.95亿元,其中前两批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已完成首个采购执行年度,分别完成约定任务量的297%和146%,其中肇庆市第一批试点扩围完成进度的258%,第二批完成进度的178%;第四批国家集采药品于2021年5月1日起全省执行,预计首年将节约药品费用13.75亿元。

  国家集采结果落地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是2020年年初受疫情影响,导致药品生产及物流跟不上;二是个别企业完成约定采购量任务后,停止供货或限量供货,影响临床用药;三是医疗机构报量偏向保守。实际采购需求量却很大,有些未报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也大量采购,个别中选企业产能跟不上,造成供应紧张;四是部分药品因临床使用发生改变,或者抗生素限用等因素,导致医疗机构个别品种难以完成约定采购量。经调研,肇庆市个别药品断供使用不畅等问题,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存在医疗机构未报量而下单采购导致企业供应不足,有的医院因对接不上平台、厂家或配送商,造成药品供应不上等客观原因,影响了临床用药。

  二、关于供应保障问题

  为落实国家集采工作,围绕“确保使用、确保质量、确保供应、确保回款”等要求,我局出台医保配套等措施,强化政策的协同。一是改革货款结算机制,建立医疗机构采购履约保证制度,支持各地建立医疗机构引入担保银行和保证金机制提高结算效率;二是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加快药品回款,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三是部门配合,加强对中选结果落地的监管,省药品监管局将中选药品专项检查工作纳入全省药品生产安全监管的中心工作之一,专门印发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切实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安全及供应。对于中选企业出现中选品种无法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从同种药品其他中选企业中确定替补的供应企业,由替补企业按替补企业中选价进行供应。

  三、关于完善考核机制问题

  优化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完善考核机制,结合实际设置考核指标,激励医疗机构落实国家集采政策。强化合同的约束力,督促交易各方遵守契约精神,严格履行药品采购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依托采购平台系统建立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以及中选产品和挂网产品退出机制,纠正医药回扣、商业贿赂等不当行为,推进诚信、阳光采购,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药品耗材交易环境和流通秩序。

  四、关于完善监管系统问题

  按照国家医保局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结合我省信息平台的需求,开发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监管系统,加快推进信息化监管,实现数据采集、监测预警、集采服务、监督管理等功能,对各采购平台交易数据实时监管,实现对全省医疗机构国家集采情况的在线监管,并可实现药品耗材采购供应配送与价格变动实时监测预警,确保集团采购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精神和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积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建立部门横向、省市纵向联动的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优化提升医保政策协同,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协同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激励。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做到确保供应、确保使用、确保质量和确保回款,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有序开展,使国家改革红利惠及广大群众。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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