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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039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 : 2020-05-11 14:36:42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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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李居仁同志提出的《关于推动澳门长者在横琴跨境安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第2020039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澳门籍人员在我省医疗保障情况

  (一)在我省就业的澳门籍人员医疗保障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澳门籍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澳门籍职工与内地职工一视同仁依法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我省居住生活的其他澳门籍人员参保情况。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该《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澳门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进一步完善医保服务,简化经办流程

  一是根据《关于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府函〔2019〕226号),珠海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珠海基本医疗保险提供参保服务,积极做好常住横琴的澳门籍参保人员就医、转诊等医疗保障服务工作。二是根据《暂行办法》和现行医疗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澳门居民申报参保后,在珠海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可实现一站式联网结算,个人只需支付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根据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指南和标准规范,在省政府“数字政府”统一框架体系下,按照“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总目标,构建全省集中、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为业务办理提供标准化支撑,为公共服务便捷化支撑。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指导各地市落实国家对港澳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维护港澳人员参加社保及享受相关待遇权益。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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