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湧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强制在校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提案》(第20190626号)提案收悉。,经综合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财政厅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制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自愿参保。《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的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在实践工作中,由于自愿参保原则,制约了基层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工作,我们也在多个场合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修改《社会保险法》,将城乡居民医保改为强制参保,但截至目前,《社会保险法》尚未修改城乡居民医保自愿参保的原则。因此,我国目前实施的大学生医保政策属非强制性政策。
二、关于完善大学生参保缴费工作机制问题。按照《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或通过其他方式征收。在实践工作中,暂不采取自动划扣学生账户的方式,主要考虑是:一是城镇居民是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次年的参保缴费手续,参保时间相对固定,一旦错过参保时间,不允许中途参保,从而影响待遇的享受。目前就以广东工业大学一所院校为例,目前的在校学生大约就有已达4万多人,如果采用自动划扣个人账户的模式,很容易产发生因为个别学生的余额不足,而导致漏扣的现象,从而不能保证影响学生当年医保待遇的享受。二是采用学校代收模式,由学校统一采集信息,相对集中管理,能够保证每一个参保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费手续,从而保证每一个要求参保的学生次年的医疗待遇。而如果采用个人划扣的模式,首先医保经办机构信息采集量会增大,而且由于广东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基数较大,信息采集容易不准确;其次,不能保证每一个要求参保的学生都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扣款成功。三是如果参保人在不知情或者忽视的情况下,因扣款不成功导致次年发生大病住院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很容易引起参保人不理解,导致信访纠纷。
下一步,一方面,我们将继续向国家相关部门建议,启动《社会保险法》修订工作,同时也建议包括孙委员在内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多种途径呼吁全国人大尽快修订《社会保险法》。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机制,我们将积极督促医保经办机构加强与学校沟通,在保证参保工作质量的同时,又能简化参保手续,同时减轻学校与经办机构的工作量,积极探索新生第一年由学校统一收缴并收齐相关信息,第二年由经办机构按照第一年学校收集的学生信息自动从学生银行账户划扣的模式。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