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长者助手
首页 > 政务公开 > 阳光政务平台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结果公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20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 : 2019-05-07 11:38:24 来源 : 本网
【字体: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郭基煇委员提出《关于促进香港青年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提案》(第20190206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香港青年在我省医疗保障情况

  (一)香港青年医疗保障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香港籍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因此,在我省就业的港澳籍职工与内地职工一视同仁依法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二)香港学生医疗保障情况。根据《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的相关规定,在我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港澳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内地学生同样的政府补助和医保待遇。

  (三)其他香港人员参保情况。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公积金的权利。2018年8月22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积极推进港澳台居民参保配套措施的出台

  国家虽然规定了港澳台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受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其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的具体办法。由于缺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城乡居民参保及各级财政补助办法等配套措施,各地在落实政策时存在一定障碍。鉴于港澳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办法事关国家事权,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尽快出台具体办法,并配合国家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4日


手机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智能问答 长者助手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二维码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4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