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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67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 : 2019-05-07 16:31:43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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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王威代表提出了《关于立足企业实施富民计划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充分考虑企业员工缴纳社保意愿,灵活安排社保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作为国家法定保险,具有强制力,凡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区的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政策规定缴费。部分职工出于增加当期收入的考虑,在职时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但在其年老或者患病时会面临无法得到有效社会保障的问题,极端时甚至会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对此,我们将一方面进一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职工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二、关于进一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建立多档位社保费率体系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省政府于去年11月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要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地级以上市,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政策出台后,我省各地市积极贯彻落实,符合条件的市均已出台职工医保降费政策,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今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要求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人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合理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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