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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替硝唑等药品省级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 2024-03-19 16:30:32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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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替硝唑等药品省级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5)等文件精神,我省对第二、三、四、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的药品开展了接续带量采购工作。现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替硝唑等药品省级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落地实施。此次接续采购共涉及43种药品,涉及抗感染、消化道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治疗领域,有效减轻了患者负担,达到了稳预期、稳临床、稳价格的目标,有效保障临床用药的延续性和可及性,发挥了集采药品的稳价保供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采购量。品种范围是指《广东省替硝唑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301)中选/入围结果品种。机构范围包括参加填报此次药品预采购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首年约定采购量由医疗机构已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填报的首年预采购量按照实际执行采购天数折算,共有2200多家医疗机构参与报量,首年约定量总量达6.6亿余(片/粒/袋/支/贴)。

  (二)明确采购周期。此次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要求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对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要求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明确主要任务。

  1. 各采购平台要规范产品挂网。相关平台要及时将此次省级集采中选/入围产品挂网;并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组织医疗机构签订统一的购销合同。要按照“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的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更新维护产品编码。采购周期内,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同品种同组最高中选价格1.5倍或最高入围价格挂网供应,若高于该价格挂网供应,采购平台内分区挂网并予以警示。

  2. 明确中选/入围产品采购方式。明确采购年度内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含入围产品)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非中选产品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总使用量比例的30%;并明确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入围产品,其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确需继续采购则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的自主采购政策。

  3. 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要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在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同时明确医疗机构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4. 加强供应保障。医疗机构要确保相关中选/入围产品进入医院。各申报企业需要加强供应保障,满足医疗机构的备货需求,确保临床需要。本次集采落地执行后,医疗机构多次投诉无法正常供应的品种企业,将依据有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 加强采购使用情况监测。各采购平台要做好医药采购全流程监测工作,定期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回款,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供应、配送等情况。各地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掌握使用进度,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并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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