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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医保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 : 2020-11-09 16:31:15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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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我局对现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进行修订,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5号),自2020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现就《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9月,我局印发《广东省医保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19〕1号,以下简称《新增办法》),明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受理、审核和权责,正式开展新增项目的申报受理,并按《新增办法》要求,对广州、深圳申请转归和新冠肺炎防控相关项目进行审核。从审核的情况看,我们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个别医疗机构申报资料不规范,申报项目没有内涵,服务内容不清晰;地市医保局没有初审权限,无法前置把关;审核标准不全,缺乏实操性;省与广州、深圳市审核缺乏协同等,给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的规范管理造成障碍。另外,国家医保局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为规范医疗机构申报、提高审核效率、加强政策协同,结合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我们对《新增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定义。《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是指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将符合条件、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作为医疗机构服务患者的收费依据和计价单元的管理过程”。

  (二)赋予地市医保局初审权限。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精神,参考外省做法,《暂行办法》第四和第八条明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疗机构申报、地级市医保局受理并初审、省医保局审核公布的程序开展。

  (三)规范医疗机构申报。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暂行办法》第六条要求医疗机构申报新增项目需提交本医疗机构或第三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具的项目伦理审查结论。同时,提交新增项目创新性报告,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可靠性和必要性。申报项目(含可单独收费耗材)拟定价格5000元以上的,须同时提交卫生经济学评价报告或已开展项目的临床效价比较报告。

  (四)补充审核标准。除《新增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审核不通过的五种情形以外,结合国家医保局管理要求及我省审核工作实际,《暂行办法》第九条补充完善了四种审核不通过的情形。如:1.属于非医疗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资料复制、便民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养生保健等。2.属于医疗活动,但服务和收费的性质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医疗机构代收费的。3.属于医疗活动,但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4.属于拆解、拼接、组合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五)调整公示时间。根据9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送审稿》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项目公示时间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

  (六)明确救济途径。《暂行办法》增加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原申报医疗机构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诉途径。同时删除原办法第十四条“未通过审核的项目,自同一批审核通过项目正式公布实施之日起,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七)调整“基本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确定方式。根据国家发改委等4部委发改价格〔2016〕1431号有关规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由省医保局根据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区分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

  (八)明确定价启动程序。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可以依申请定价,也可以政府主动定价,考虑一些地市暂不具备开展新增项目的资质或技术,《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依申请定价。

  (九)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范围。《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必须在政府部门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选定项目收费。政府部门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十)加强省与广州、深圳两市新增项目审核协同。为加强政策衔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广州、深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报省医保局备案后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公布实施。

  (十一)调整修订启动程序。《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省医疗保障局根据管理需要进行修订,医疗机构可以反馈意见,但无需申报修订。

  (十二)修改人工成本计算公式。根据《全国卫生健康财务年报(2019)》最新表格样式,《暂行办法》附件2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的“填表说明”中人工成本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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