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做好《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与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广泛开展面向各类群体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面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点宣传《社会保险法》的积极意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要组织系统内工作人员全面、深入、准确学习领会《社会保险法》各方面规定。学习培训使用部统一教材(可通过省厅统一订购)。要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密切关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掌握舆情动向,及时有针对性释疑解惑,为《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抓紧清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工作制度
各地要制定专门的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对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办事指南等,要在法律实施前完成修订或废止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清理后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文件目录报省厅备案。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四市要及时制定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加强与当地人大、政府的沟通,争取按照部要求如期完成清理工作。有关清理工作方案请各市于12月15日前报送省厅。
三、切实加强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厅已成立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制定了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各地要加紧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加强监督,确保落实到位。
请各地于12月15日前将本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等报送省厅。各市应每月至少向省厅报告一次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作进展情况,宣传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一并整理上报。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请统一报省厅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处)。
联系电话:020-83192957,传真:020-83398291。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