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网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粤劳社[2005]2l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使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切实承担起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职责,形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四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网络体系。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将街道(乡镇)、社区(村)分成若干个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用人单位实行全覆盖的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
聘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编人员为“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协助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工作。力争今年底前,全省基本建成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网络。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制度,通过建立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进一步增强和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的网络体系,强化基层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报省厅劳动监察处备案。
二、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社区(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职责: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承办社区内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来信来访登记、劳资矛盾的初步协调和上报工作,引导劳动者通过正当途径反映维权诉求;协助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情况档案;协助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劳资纠纷的调解,排查跟踪不稳定因素;协助处理社区内发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参与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监察机构报告情况;完成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街道(乡镇)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组织指导社区(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开展工作;沟通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区(村)之间的工作信息,协调与当地街道(乡镇)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综合管理辖区内举报投诉、工资监控工作,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守法情况档案;带领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主动上门检查用人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配合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辖区内的违法案件;参与处理辖区范围发生的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及时了解事件情况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完成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管理
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的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目标和方案,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市、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层层抓好落实;负责街道(乡镇)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考核、聘任、发证和工作指导。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社区(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培训、聘请、发证和管理工作。有关证件的管理办法,按照原规定执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统筹组织基层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合理调配人力,确保完成基层平台承担的各项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编办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编制问题的解决,并根据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积极争取增加人员编制,要争取将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增加基层平台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方案,结合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制度的要求,将有关工作要求具体化、规范化、标准化,突出实际操作性,指导基层完善工作机制。
请各地在2007年1月10日之前,将贯彻实施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省厅劳动监察处。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