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鼓励和指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突出监控重点,提高监察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
该《办法》作为一项内部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请各市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分类参数、标准和组织实施措施,并报我厅备案。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与我厅劳动监察处联系。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
分类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监察重点,提高执法效能,促进用人单位守法自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建立资料档案,按照设定标准,实施分类监督检查的一项内部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纳入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实施分类监控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实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及时准确、监控有力、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以劳动保障年审为基础,建立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库,完善用人单位信息档案台帐等,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综合运用劳动保障年审、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信息反馈等方式和途径,采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信息。
第八条 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实施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制订和履行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招用工备案登记的情况;
(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执行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遵守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劳资管理人员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资关系和谐,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没有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B级: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规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劳资管理人员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维护劳动者权益情况较好,劳动关系基本和谐,基本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或引发群体性事件。
C级: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一般,有被举报投诉且确实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但能够依法及时整改的;或者有劳动保障争议仲裁、诉讼败诉案例,但能够及时执行仲裁或诉讼裁决的;或者发生过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但能够妥善处理及时平息,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D级:内部管理不善,劳资矛盾时有发生,存在严重的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加点、逃避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且没有依法及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决定的;或者处理平息群体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各等级划分的具体参数、标准,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凡发生介绍、使用童工;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导致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且社会影响恶劣的;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违法行为的,直接列入D级。
第十一条 对A级用人单位,原则上两年内免予主动检查,优先办理劳动保障业务。各地可视情况对A级单位予以表彰和宣传。
第十二条 对B级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减少主动检查频率,列为重点指导帮助对象。
第十三条 对c级用人单位,原则上要求其每季度书面报告一次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上门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依法责令其迅速整改,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
第十四条 对D级用人单位,列入重点监控范围,每月书面报告一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察机构应对照其报告内容,每月至少主动检查一次。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行政处理或处罚。
D级用人单位应列入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备选范围。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劳动保障违法现象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劳资管理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培训和考核情况应记人该用人单位守法情况信息档案。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分类监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纪守法,改进内部劳动保障管理,重点整治违法侵权行为。促进用人单位不断提升劳动保障守法情况等级,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各地要加大对分类监控的基础性建设投入,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科技装备,不断提高分类监控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