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厅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各项统计工作,规范工作制度,提高统计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统计的综合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厅劳动保障统计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劳动保障统计管理范围
(一)劳动力资源统计;
(二)就业、失业和下岗职工统计;
(三)劳动力流动就业统计;
(四)人工成本和劳动报酬统计;
(五)培训与就业服务统计;
(六)劳动效率和工作时间统计;
(七)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统计;
(八)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统计;
(九)养老保险统计;
(十)医疗保险统计;
(十一)失业保险统计;
(十二)工伤保险统计;
(十三)生育保险统计;
(十四)农村社会保险统计;
(十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情况统计;
(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情况统计;
(十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统计;
(十八)其他劳动保障业务统计。
二、劳动保障统计职责分工
按照我厅处室、单位的职责分工,劳动保障统计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处负责全厅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障部和省的统计法规和相关政策,拟定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劳动保障综合性统计,开展相关的统计分析工作,并组织制定劳动保障统计指标体系;
3、负责收集、整理并编印劳动保障统计年度、季度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提供统计服务和咨询;
4、提出本系统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拟定培训方案,综合管理本系统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各处室、单位按各自的统计报表制度和业务范围负责相应的统计工作,具体包括采集、整理、汇总、上报本处室、单位专业统计数据,收集有关的统计资料,撰写统计分析报告等,并按时向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处提供统计、调查结果及有关分析资料。
(三)厅信息中心负责各统计报表计算机软件的编制和推广应用,负责统计数据上网、数据传输和数据交换标准的制订工作,为各处室、单位开展统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统计管理要求
(一)各处室、单位必须建立劳动保障统计工作责任制,由一名领导和一名统计员负责劳动保障统计工作。
(二)各处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更不得伪造、篡改。
(三)各处室、单位要整理和保存好本处室、单位的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图、表、统计分析报告、统计电讯、磁介质、统计出版物等。严格执行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保守国家机密。
(四)各处室、单位向基层单位开展统计调查,应对调查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周密的论证,制定调查计划。调查方法要科学,内容、指标要切合实际,设计相应的调查表格要规范。对涉及有关处室、单位的统计报表指标,应会有关处室、单位。
(五)各处室、单位可根据统计业务的需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培训计划会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处同意后实施。
四、劳动保障统计报表的审核
(一)各处室、单位向基层单位开展统计调查的调查计划、方法和调查表格要送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处审核,以避免出现重复调查和相互矛盾的报表。
(二)各处室、单位制定或修改相关的业务统计报表,须经规划财务和保险基金监督处审核,报厅领导审批后,抄送省统计局备案。
(三)各处室、单位同一统计指标数据存在差异时,由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处负责协调。
五、统计资料的公布
统计资料的发布和对外提供,由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处归口管理。除了公开出版的统计资料外,各处室、单位对外提供统计资料,要送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处审核,重要的统计资料须经厅领导批准后,才能予以公布。
六、考核和奖惩
每年年底由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处负责对各处室、单位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统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在统计工作中因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批评或处分。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