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九条规定“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我省原有关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在省厅备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近日我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26号)已明确,“原省有关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的规定与《企业年金办法》第九条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备案的变更也按照该规定执行”。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和最大限度减少省级政府部门对微观事务管理的精神,厅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下放工作也应遵循上述要求。
按照上述规定,省厅从2018年2月1日起只负责“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在省社保局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他驻穗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由广州市负责。请你局认真做好各项承接工作,及时修改办事指南,完善办事流程,优化信息系统,加强宣传指引,确保承接顺畅。请于3月30日前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承接落实情况报送我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