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重要意义。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决策,是推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规定要求,切实发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作用。以最低工资调整为契机,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二、尽快公布标准,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市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在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于公布后5日内将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和适用地区报省厅备案。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和劳动者广泛宣传,使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广为知晓,促进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切实执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保障落到实处。各地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长期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粤府函[2010]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