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1999]40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精神,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选取适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我厅备案,同时,将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于10月25日前一并报我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1999]40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69号文精神,以及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 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为8个类别:其中,深圳市为一类每月550元;原一至七类,相应调整为二至八类。具体标准为:二类每月450元,三类每月400元,四类每月360元,五类每月320元,六类每月290元,七类每月270元,八类每月250元。
二、除深圳市外,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情况,从上述二至八类标准中选择一至二个,确定为本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但所选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要高于调整前的标准,且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水平。各市选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省劳动厅备案。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