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库 > 其他政策文件 > 人才人事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3-03-23
分享:
字体: [大] [中] [小]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有关部署,进一步破除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倾向,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意义

  职称评审工作是人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深入推动职称评审工作破“四唯”、立“新标”是我省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职称评审工作和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破立并举”,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准确把握改革重点

  巩固我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成果,按照国家部署要求,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专业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优化管理服务,打造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创造的政策环境。

  (一)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对各职称系列评审专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坚持制造业当家,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设立新职称评审专业。探索开展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职称评审。加大职称评审权下放力度,支持各地围绕特色产业、重点产业链在专业目录内开展特色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加快向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大型骨干企业下放主体系列职称评审权。鼓励各地和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结合发展实际设立新评审专业,探索设置市级和企事业单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成熟后推广到全省。

  (二)全面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建立各职称系列代表性成果清单,支持将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临床病案等业绩成果列入,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在清单内自选最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提交评审。突出代表性成果在职称评审中的重要地位,实行代表性成果重点考核机制。鼓励通过学术委员会认定、同行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方式,提高代表性成果评价的权威性。不将代表性成果的数量与评价直接挂钩,着重评价代表性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三)正确对待论文、科研、学历、奖项等要求。根据《通知》规定,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不把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硬性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不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各系列对学历只作基本要求,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应结合目标任务、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分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科学合理明确论文、科研成果等要求。根据人社部、教育部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各高校不得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SCI相关指标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鼓励将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回归学术报国初心。

  (四)完善评审绿色通道规定。完善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海外高层次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优化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人员首次职称直接申报机制。根据《通知》规定,建立各职称系列不具备学历人员破格推荐申报机制,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支持具有评审权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五)建立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规范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职称管理权限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形成本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根据《通知》规定,未经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纳入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验证系统,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参照执行。

  (六)提升职称工作管理服务水平。优化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进一步畅通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自由职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建设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委专家的推荐遴选、培训考核、信用记录、退出惩戒等机制,加大履职尽责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作为各级评委会遴选专家的重要参考。大力推进职称信息化建设,设立专技人才诚信档案库和评委专家诚信档案库。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巡视巡查、信息公开、数据监测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三、落实落细改革措施

  为加快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和各职称系列代表性成果清单等“两目录、一清单”制度,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梳理完善并提供本地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含县、区),请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梳理完善并提供高校、高水平建设医院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目录。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是请省直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高校、高水平建设医院等职称自主评审单位除外)按评审权限梳理完善并提供本系列、本专业类别的评审专业清单。评审专业设置要符合行业人才管理实际,体现行业代表性和专业属性,不宜过多过细。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是请省直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高校、高水平建设医院等职称自主评审单位除外)按评审权限研究提出本系列或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代表性成果清单。代表性成果可包括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临床病案等,具体思路可参考《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有关要求见附件3。

  四是请省直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照检查是否已建立不具备学历人员破格推荐申报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行业除外),并按评审权限研究提出本系列或本专业不具备学历人员“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具有可操作性界定条件的相关意见。已建立相应机制的,可根据《通知》精神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有关要求见附件3。

  五是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通知》精神,抓紧研究本地区开展县以下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实施方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实施范围应结合本地区基层实际科学界定,聚焦于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群体,可包括中小学教师、农业农村专业人员和其他职称管理权限内的系列或专业,具体内容可参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6〕14号)。报送我厅统筹研究后,由我厅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认真梳理政策,加强基层调研,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23年7月1日前,请省直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于2023年6月1日前按上述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厅,我厅将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逐项研究落实,并适时开展改革巡查督导。


附件1 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示例).pdf

附件2 广东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示例).pdf

附件3 代表性成果清单(示例)和职称破格申报条件(示例).pdf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23日        



回到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