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库 > 其他政策文件 > 人才人事
    

关于贯彻执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1-02-28
分享:
字体: [大] [中] [小]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安全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6号)精神,现就落实我省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及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今年是广告师、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首次开考,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局承担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具体考务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开设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起,停止我省广告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特此通知

 

 

   附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6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6号).doc


回到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