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审中增设防护、防化专业的函》(人社专技司函〔2010〕78号),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专业设置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度起,在我省建筑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开展建筑专业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类别、资格级别及名称设置
(一)专业名称
1、防护设计专业指针对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的各项保障要求进行的建筑物设计。从事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施工、监理等工作是防护设计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2、防化设计专业指针对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设计防止化学武器伤害要求进行的建筑物设计。从事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防止化学武器伤害所进行的施工、监理等工作是防化设计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二)专业类别:防护、防化设计专业归属建筑专业勘
察设计类。
(三)专业技术资格级别及名称
正高级: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副高级: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高级工程师;
中 级: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工程师;
初 级: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助理工程师;
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技术员。
二、申报对象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人防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或在建筑工程中从事与防护、防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原则上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5号)文及我省现行职称有关政策。
(二)结合我省建筑工程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队伍现状,以及建筑专业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在全国先行先试的实际,对《资格条件》中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条件规定如下: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1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任现职期间,具有培养中级及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曾指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效果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四级及以上单建式重要人防工程的设计或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或大型项目2项及以上,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1.1.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1项及以上,或大型项目2项及以上,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2.1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1.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1项大型(1万平方米或投资1千万元及以上)或3项及以上中小型附建式人防及相关工程项目。
2.1.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过1项四级及以上单建式重要人防工程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全过程。
2.1.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2.1.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及以上。
3.1工程师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1.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2项及以上中型或3项及以上小型附建式人防及相关工程项目。
3.1.2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过地级市(或厅局)科研项目。
3.1.3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2项及以上。
2、业绩成果条件
2.1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1.1国家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1.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1.3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2.1.4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三等奖获奖项目2项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2.1.5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或获省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2.1.6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2.1.7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
2.1.8在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2.2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2.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2.2.2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2.3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产品2项及以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省级及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2.2.4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3项及以上,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并经省级及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2.2.5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及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省级及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2.2.6在建筑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省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用。
2.2.7完成重大工程项目2项或中型项目3项及以上,质量达到省优水平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2.2.8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订的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省级及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2.3工程师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3.1市(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3.2市(厅)级及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3.3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1项及以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经市级及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2.3.4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1项及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本地区(市)、本系统(省)有较大影响,经市级及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2.3.5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1项及以上,效果显著,经市级及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2.3.6在建筑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级及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论文、著作条件
3.1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高水平的专著(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论文(第一作者);撰写具有高水平的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1.1出版专著1部。
3.1.2出版著作1部及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3.1.3公开发表论文3篇,其中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3.1.4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分析(论证)报告3篇及以上。
3.2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水平的著作(主要编著者)、论文(第一作者);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2.1出版著作1部。
3.2.2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3.2.3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及以上。
3.3工程师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专著(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论文(第一作者);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3.1出版著作1部。
3.3.2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
3.3.3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及以上。
四、资格评审
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由我省各级建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公示情况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按粤人社发〔2010〕219号文的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其它
(一)2010年度我省防护、防化设计专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按粤人发〔2010〕17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执行粤人职〔1998〕15号文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者,由各级人社部门或各有关单位(部门)按粤人社发〔2010〕219号文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本文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2年起,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按我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和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条件执行。
(四)各级人社部门、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职称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加强组织和管理,严格评定范围和标准,确保评定质量。
(五)我省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