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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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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现将《广东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开展认定工作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 系 人:雷声海

联系电话:(020)83391835

传   真:(020)83352242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广东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根据《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和《广东省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一、认定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独立设立的或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等可申请认定;对已经由当地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部门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需申报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应重新申报认定。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不需要参加认定。

二、认定条件和标准

(一)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按粤劳社函〔2007〕1282号文制定的《广东省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规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执行。

(二)市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1.以政府投入建设为主,建立了资金稳定投入和资金筹措机制,使基地建设、运行和维护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充足的资金保障。

2.建设定位要体现高端和前瞻性。开设实训的项目能体现当地主体产业发展,要体现高端、新兴技能等特性和功能互补特点,原则上是各类培训机构难以开设的。

3.基地要突出公共服务功能,重点能面向社会各类学校、企业等用人单位以及各类劳动者开展公共实训和技能鉴定等公共服务,具有两年以上技师培养、实训经验。

4.功能定位广,能承担新职业新技能的研发、新职业(专项职业能力)标准开发、实验性鉴定、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工作。

5.实训设备配置齐全、先进。设施设备在当地同行具有先进水平,完好率在95%以上,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大纲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并能满足较大实训规模的需要。

6.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并能熟练操作使用实训设备的师资队伍。每个实训项目要配备50%以上具有技师或中级职称以上资格的实训老师。

7.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满足实训要求的消防、通风、照明、控温度等设备。

8.建立管理运作机制,配备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和协作能力的管理队伍。采取财政拨款公益性为主的运作模式,也可实行政府补贴、适当收取服务成本费运作模式,制定适应对社会开放的办法,能吸引社会各类群体参加实训。

(三)县区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县区级基地的认定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制定。

三、认定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认定工作。省厅负责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认定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认定工作。

四、申报形式和申报材料

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自愿为原则,以书面形式申请认定为省级、市级或县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批准材料。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在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材料,立项项目名称为“(××省或市、县)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或“(××省或市、县)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

(三)基地建设情况。包括实训项目设置、资金使用、设备投入、师资队伍,以及开展实训的情况,及有效证明材料文件等。

(四)当地政府支持情况。包括土地划拨、财政投入、人员编制、税费减免等有效证明材料文件。

(五)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制度、运行监控制度、财务制度等。

(六)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请认定省级基地。

1.各申报单位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将申报资料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2.省厅按照基地建设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3.省厅通过组织专家评估、实地考察等形式开展认定工作。

4.对条件具备的申报单位,在省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后发文认定,并挂“广东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牌子。

(二)申请认定市级基地。

认定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制定。

(三)申请认定县级基地。

认定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制定。

六、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专项认定

(一)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09〕77号)的规定,各纳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市(以下简称“各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的可使用规模,对辖区内的已经被认定的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类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中进行筛选。每个试点市原则上可专项认定1-2个重点扶持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将失业保险基金扩大用于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设备购置。省属单位较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规模较大、从业人员较多的市可适当增加认定1-2个基地。

(二)各试点市要抓紧完成专项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各试点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名单统一在省厅网站上公示和发布。

(三)各试点市要按照粤人社发〔2009〕77号文的要求,科学制订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设备购置专项支出方案,编列购置清单及预算,由各试点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购置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设备,按季度将设备购置进展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管理评估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指导管理和跟踪服务,全面推动基地的建设和运行。要强化基地建设和运行资金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管理和审查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基金使用安全。对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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