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职改办:
报来《关于电化教育机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请示》(粤教职改字[1994]21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教委《关于电化教育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87)教职称字04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各级电化教育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在电化教育机构中,从事电化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指导、电教教材试验推广并亲自到中小学上电化教学试验课、示范课的教师,以及培训中小学教师、电教人员的教师,可靠用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
2、在电化教育机构中从事音像出版和电化教育刊物编辑、电教教材编导的技术人员,靠用出版系列,按照出版专业人员资格条件,申报评审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3、在电化教育机构中从事电教设备的研制与管理、技术革新、教材制作的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系列,按照工程技术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4、在电教机构中从事电教资料、信息收集、贮存、整理、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靠用图书资料系列,按照图书资料人员资格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请各地按以上意见实施。过去下发文件如与本文不一致地方,以本文为准。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