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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援藏、援疆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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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参加援藏、援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绝大多数都能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职称评审规定,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现行职称政策规定,公务员中除从事审计(高级)、会计(高级)、刑侦、技侦和安全专业工作的人员允许申报外,其余均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据此,援藏、援疆的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论在本省还是在当地,均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业经评审取得资格的,不予承认。

二、鉴于各省(市)、自治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甚至差异很大,因而对评审条件的掌握宽严不一的实际情况,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作出了“哪里评哪里有效”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省一直坚持凡在外省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予承认。据此,人事关系仍在我省的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同样不得在当地参加专业资格评审,评审结果同样不得列入确认范围。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省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三、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必须具备的外语、计算机条件,可在当地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计算机模块考试,取得的成绩具有同等效力。

四、专业技术人员援藏、援疆的工作时间,可累计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经省援藏、援疆工作领导小组认可,视为在粤工作取得,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一概有效。

五、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其通报本年度职称评审规定,积极主动地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评审,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倾斜。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过程中,遇到难题的,可直接与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联系人:赵理扬,电话:020-83133946)。

六、经组织安排到其他省市对口交流挂职的人员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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