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以上市劳动保障(社保局)、财政局、人事局:
经研究,原省劳动厅、社保局、财政厅和人事厅联合印发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社保[1999]6号) (我省贯彻意见部分)适用期已过,决定予以废止。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