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公安局、总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29号)转发给你们。原省劳动局、省公安厅、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粤劳仲[1994]47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公 安 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
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总工会: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的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替代,现决定予以废止,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