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教研员职称评审办法及标准,促进教研机构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教育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教研员是指导和培养学科教师任课教学的教导员,承担着推进课程改革、指导教学实践、促进教师发展的重要职责,是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教研员队伍建设问题。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体系建设,大力提升教研员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教研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推动广东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统筹谋划,整体推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教研体系建设,把教研体系建设列为广东基础教育发展的“四大体系”之一,作为我省推动基础教育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强化系统谋划,一体推进。同时,将教研工作情况纳入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把教研员队伍配置情况作为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的九个指标之一,作为市县政府及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专门制定《关于建立健全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体系的实施意见》,以教研队伍建设、内涵建设、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教研模式、方式、组织、机制创新为动力,深化教研管理及教研工作评价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教研员队伍建设,有效促进教研工作充分发挥支撑、引领、辐射作用。
二、加强融合贯通,推动协同发展。不断强化教研机构的职能定位,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各级教研机构内外联合,进一步健全校本教研制度建设,构建形成省、市、县、校上下协同联动的教研工作新机制。积极搭建教研工作服务学校教育教学、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和教育管理决策的新平台。大力推动教研机构与相关教育业务部门和高校教科研机构加强沟通配合、密切合作,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创新、联合攻关的工作新模式,促进提升区域、城乡、学校之间教研协作力度,有效推动珠三角地区对口帮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城镇学校对口帮扶乡村学校协同开展教学教研活动,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
三、创新管理机制,建强教研队伍。以深化教研机构改革和省级教研基地建设项目为抓手,督促指导各地按照国家课程方案配齐配强各学科专职教研员,其中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教研机构应按学段配齐配强所有学科(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专门教育)专职教研员,严格教研员准入专业标准。探索建立“旋转门”制度,推动优秀教研员到教育行政部门任职或担任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优秀教师、副校长、校长到教研机构担任教研员。各地择优选拔一批政治素质过硬、职业道德良好、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优异、教研能力出色、擅长组织沟通、富有团队协作精神的学科教师进入教研队伍,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研队伍。截至目前,全省专职教研员数量已达到6006人,比2020年翻一番有多。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对于激励教研员职业发展,加强教研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影响。2016年,我厅和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我省专门设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的专业类别,并制定相应评价标准条件。6年多来,改革稳步推进,在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实施评聘结合、完善管理服务、均衡配置教师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据各地报送数据统计,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以来,全省约有21万名中小学教师和教研员获得职称晋升,其中中级教师约7.6万人,高级教师6万人,正高级教师1022人。
我厅认为,您所反映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所提建议也非常有针对性和建设性,我们将在工作中予以吸收采纳。当前,我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我厅和省教育厅正积极推进修订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政策和标准体系,并列入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关于您提出教研机构职称评审单列的建议,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是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按照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等不同学段,以及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等5个不同类别细化制定的,目前正在修订完善的标准条件保留了这种做法。主要原因:一是教研员、电化教育教师等群体的工作内容与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存在较大不同,不宜整合到同一类别标准中。二是其他外教育机构的评价标准主要是以教研员群体为主,兼顾电化教育等其他难以形成单独归类设置的群体,且上述群体在评价指标和内容上存在较多共通点,在评价标准制定上宜整合为同一类别。三是5个类别评价标准均以教育机构类别进行命名,而随着我省教育发展改革和教研机构资源整合,省、市、县的基础教育教研职能分布在不同类型机构中,地区间的差异很大(除常见的教师发展中心和教学研究机构外还有多种形式),从文件制定角度出发无法穷尽,故教研员被统称为“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在职称评审的实际操作中,教研员是根据所申报学科专业进行分组,由评委专家按照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的评价标准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正如您提到,教研员队伍是由各学科教学技术能力突出的教师组成的,这种特殊性有利于他们在评审中在各类型教师里脱颖而出,如实行单独分组,会加剧教研员间的竞争,不利于遴选出各学科最优秀的教师。因此,无论是在政策制定层面,或是实操层面,我们不建议对教研员职称实行单列评审。
关于您提出教研机构职称评审不限名额的建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明确,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而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紧密衔接,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职称评审。
近年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4部门相继出台《市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加快推进基础教育领域教学研究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其中明确,粤东西北地区教师发展中心专任教师副高级职称比例达到60%以上,珠三角地区教师发展中心专任教师副高级职称比例达到80%以上。截至目前,全省专职教研员数量6006人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有3381人,占56.29%。无论是高级岗位设置比例,或是实质配备的高级职称教师占比,均是教育领域高级比例最高的机构。事实上,高级岗位是稀缺资源,仅仅依靠不断上调高级结构比例是无法从本质上解决长期存在的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间矛盾的。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仍在于各地、各单位加快构建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制度优势,实现选人用人选优与优选结合,确保人适其岗,岗尽其才。
关于您提出职称评审不唯学历的建议,正如上文所述,我省标准条件是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细化制定的,而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对正高级教师明确要求“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唯学历,不是不要学历。尤其是对于正高级教师,是学科的带头人和教师队伍的引领者,代表着广东基础教育人才的最高水平,应当对他们的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基础提出更高要求。在高等教育已进入普及化发展的现阶段,适度强调学历要求,能鼓励引导教师通过学历教育提升自我、夯实专业技术知识基础。同时,我省标准条件也设置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教师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具体条件,适度延长资历要求,并需在本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可以说,是真正贯彻了“不唯学历”的精神。
关于您指出的目前正修订的标准条件中对于教研员正高级职称没有设置不具备学历人员申报途径的问题,经商省教育厅,我们已将此列入重点研究事项,后续将请专家开展集体研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