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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199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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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1997年11月21日发   粤人退〔1997〕7号)

广州、深圳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保持政策连贯,这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具体办法是: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给1997年6月30日前已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按省人事厅、财政厅粤人退〔1996〕3号文的规定,给1997年9月30日前已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即:离休人员按所在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退休时原任职务分档增加退休费:享受厅级待遇的干部和教授每人每月增加30元,享受处级待遇的干部和副教授每人每月25元;其他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0元;依照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退职生活费。
    三、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的退休费,超出人发〔1997〕91号文规定的部分,作为地方退休补贴。
    四、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的经费,按现行资金供给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各地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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