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6〕42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大埔县三河镇历史 文化名镇保护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大埔县三河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请示》(梅市府报〔2014〕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梅州市大埔县三河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范围为三河镇镇域范围,面积约为150.23公顷;核心保护范围以汇城中山纪念堂、明代古城墙南门、西门、城隍庙、三河老街及其周边空间为主,面积约为12.97公顷,三河坝战役纪念碑及翁万达墓的核心保护范围面积约为0.27公顷;建设控制地带为核心保护范围周边需要在景观和风貌上与核心保护范围协调的区域,面积约为33.10公顷。 二、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强对三河镇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尤其注重保护三河镇独特的三江交汇地理环境、红色旅游资源和明清时期传统民居建筑风貌,努力保持千年客家古城特色。同时,要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确保《规划》管制措施落实到位。在《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内,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避免发生破坏和影响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建设行为。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良好氛围。 梅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做好《规划》公布实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要对《规划》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