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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6-00130 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批复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2-26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
文号: 粤府函〔2016〕39号 发布日期: 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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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3-02  浏览次数:-

                    粤府函〔2016〕3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历史

文化名镇保护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梅县区松口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2013-2030年)的请示》(梅市府报〔2014〕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2013-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范围为松口镇镇域范围,面积约为328.6公顷;核心保护范围为明清至民国时期古镇区的四至范围,面积约为12.78公顷;建设控制地带为核心保护范围周边需要在景观和风貌上与核心保护范围协调的区域,面积约为78.79公顷。

  二、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强对松口镇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尤其注重保护松口镇以明清和民国时期商住建筑风貌为特色的岭南客家水乡城镇、南洋古道和千年古镇风貌。同时,要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确保《规划》管制措施落实到位。在《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内,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避免发生破坏和影响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建设行为。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良好氛围。

  梅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做好《规划》公布实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要对《规划》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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