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6〕45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山市浮石村历史文化 名村保护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
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台山市浮石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1-2020年)的请示》(江府报〔2013〕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台山市浮石村保护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范围为浮石村10个坊,面积约为76.4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为历史建筑分布较为集中和集中体现五邑侨乡古村落风貌以及兰溪文化的区域,面积约为19.46公顷;建设控制地带为核心保护范围以外、历史建筑分布相对稀疏、能较好体现五邑侨乡古村落风貌的区域,面积约为32.95公顷。 二、妥善处理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要切实加强对浮石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尤其注重保护浮石村蕴含岭南广府文化特色的侨乡风貌。同时,要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确保《规划》管制措施落实到位。在《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内,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避免发生破坏和影响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建设行为。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和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良好氛围。 江门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做好《规划》公布实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要对《规划》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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