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6〕70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是政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和时效性都很强的工作。为进一步提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着力健全政府系统“大督查”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制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将建议提案办理与本单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计划制定和项目安排时一并考虑、一体部署、一同推进。要亲自部署交办工作,审定办理计划、答复意见和办理情况报告。特别是对重点建议提案以及连续多年就同一内容所提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一把手”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切实做到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各单位要按照建议提案办理有关工作制度和规范,进一步完善办理机制,优化办理流程,建立办理台账,推进办理结果公开,努力实现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完善领导领办机制 严格落实承办单位“一把手”领办建议提案制度。各承办单位“一把手”每年要领办1件以上人大代表建议和1件以上政协提案。承办建议提案数量较多的单位,要建立分管领导领办工作机制。各承办单位要制订领导领办建议提案工作方案,明确办理工作目标、措施要求、计划安排等,并于每年3月底前和领办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本单位领导领办工作方案和办理情况报省府办公厅备案,同时抄送省人大、省政协有关工作机构。 三、加强办理沟通协商 各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与代表委员直接沟通协商的硬要求,“一把手”要带头通过座谈、调研、走访等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直接沟通交流,认真研究吸纳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当面向代表委员反馈办理情况。承办建议提案较多的单位每年至少要召开1次由代表委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要认真执行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代表约见相关工作。对代表委员反馈的不满意意见,承办单位“一把手”要牵头研究处理,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四、加大协调督办力度 切实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协调督办。各承办单位“一把手”要认真协调承办单位之间的意见分歧,对本单位确实难以解决的事项,应及时向省府办公厅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反映,必要时报请省政府领导协调。要切实将建议提案办理纳入本单位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对列入年度计划解决或跨年度规划办理的建议提案,要制订办理工作进度表,及时向有关代表委员通报相关情况,并反馈省府办公厅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工作机构。 五、认真做好办理结果公开 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作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推进有关公开工作稳妥有序开展。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5〕9号)要求,认真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审查工作,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并做好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确保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六、切实加强督查问责 各单位要履职尽责、主动自查,确保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省府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将按照《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5号)等政务督查相关规定,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未严格落实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工作措施不力的单位进行督查问责。
省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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