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粮食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7日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2016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以及落实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相关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省政府按年度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粤府〔2015〕101号文规定的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粮食安全保障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粮食局会同省编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及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细化方案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拟订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报考核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我省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小组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印发。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本办法以及年度考核细化方案进行自评,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自查情况报告、自评得分及相关证明资料等报送考核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自评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评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送考核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抽查。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自评报告和考核牵头部门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地区,组织考核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小组向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通报,并交由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扬,省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小组办公室会相关部门约谈该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落实国家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 各牵头部门按照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细化方案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所报材料,以及评审、抽查、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就我省上一年度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考核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牵头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报送的材料,汇总形成我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报请省政府审定后,按照国办发〔2015〕80号文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落实国家考核指标不力,严重影响我省考核成绩的,相关责任单位须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考核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考核办法,并报考核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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