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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6-00039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1-04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粤府函〔2016〕5号 发布日期: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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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0  浏览次数:-

                    粤府函〔2016〕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广东省融资

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金融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4日

 

 

关于促进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

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相关工作要求,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健全担保体系、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完善监管制度、防范行业风险为目标,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我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立足省情,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完善机构、健全机制、优化环境。
  2.坚持协同发展。结合广东省担保行业以民营资本为主的特点,加大对民营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引导民营担保机构聚焦主业、增强实力、创新机制、规范经营,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协同发展。
  3.坚持风险共担。充分调动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积极性,推动建立和完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形成政府、银行、再担保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局面。
  (三)工作目标。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引导民营担保机构协同发展,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序、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担保机构体系。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明确定位,增强实力,扩大规模。创新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行业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建设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完善监管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融资担保行业转型升级。
  二、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四)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2015-2017年,各地级以上市以出资新设或增资扩股、整合重组等方式,建立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担保股权投资基金)支持15个地级以上市(粤东西北12个市及惠州、江门、肇庆市)组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其余地级以上市要自筹资金组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民间资本参股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财政资金净收益可全额让渡给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其他投资方。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要求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信贷担保网络建设,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省农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全省统一的政策性担保体系。完善省属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建立资本市场股权融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担保能力。支持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出资控股或参股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以股权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全省统一的政策性担保体系,将省级再担保公司的管理经验和资源优势向地级以上市担保机构延伸,提升地级以上市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充分发挥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力军作用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体系。支持粤科融资担保公司持续扩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担保规模和开展再担保业务。(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广东银监局、省融资再担保公司等配合)
  (六)做优做强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明确业务定位、坚守主业,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轻资产、少资产的特点,开发适应其多元化、多层次融资需求的担保产品和业务模式,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的融资产品和优质的融资服务。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发展,结合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和理念,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延长担保业务链,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探索开展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转变业务模式,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鼓励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规范稳健、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发起组建专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集团。促进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五年内达到不低于60%的目标。(省金融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等配合)
  (七)支持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加大对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支持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联保、分保、再保等业务合作,共享资金来源、代偿补偿和信用信息服务。引导民营担保机构通过引入国有资本,加强与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股权合作,提升规范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上市或挂牌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能力。(省金融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广东银监局、省融资再担保公司等配合)
  (八)加强再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省融资再担保公司的政策性定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发挥传导省委、省政府的政策导向、引导行业规范经营、化解行业风险的“稳定器”作用。结合拟设立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探索以混合所有制模式建立省级再担保基金和市级再担保子基金,通过再担保与基金的联动与协作,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机构提供多层次的分险和增信服务,有效分散风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九)建立行业代偿补偿机制。为鼓励、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中央和我省共同出资设立了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并委托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及运营。当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代偿补偿资金为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代偿补偿资金支持2015年7月1日起开展的新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担保业务,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为提高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省财政2015安年排1亿元设立企业债券担保补偿基金,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企业发行债券进行担保补偿。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地方担保基金,与省级专项资金相结合,对辖内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建立区域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逐步构建覆盖全省的中央、省、市、县、再担保机构和担保机构“四位一体”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金融办、省融资再担保公司等配合)
  (十)改进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取消对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重点考核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完善风险控制指标,提高代偿和损失容忍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享受政策支持、资金补助的基本依据。(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四、创新政银担合作模式

  (十一)加快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带领全省政策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体系与体系的对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省融资再担保公司负责,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配合)
  对与担保机构有效合作、大幅度增加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投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风险补偿金等方式予以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二)为银担合作创造条件。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披露机制,融资担保机构要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定期披露真实准确的财务、项目等信息,提高业务经营透明度。搭建政、银、担三方信息共享和沟通平台,重点推动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问题,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和被担保人的信用信息监督,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对通过融资担保机构获取银行融资的企业,控制银行利率上浮比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金融办负责,广东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改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担合作,加强政策倾斜和窗口指导,积极探索将政银担合作情况纳入对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体系。对参与分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其涉及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银行不承担风险或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广东银监局负责)
  五、加快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十四)将相关担保机构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和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0〕365号)要求,在2016年底前满足接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方式或者直接方式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要求,将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数据接入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十五)培育征信市场。以市场为导向,充分依托专业评级机构,组织建立符合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信用评价结果的深度应用。积极引进有实力、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或培育本土信用服务机构,并为其依法开展征信、评级等业务时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解决中小微企业、农户融资担保信息不对称问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等配合)
  (十六)依法公开政务信息资源。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粤府〔2015〕66号文要求,建设完善全市互联互通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与省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平台对接,信息内容包括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工商系统(广东)的有关信息,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结果等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法院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其他部门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等。(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工商、房管、国土、公安、金融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

  (十七)加强监管法治建设。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出台新的行业发展和监管规范性要求。建立健全行业统筹规划、市场准入和退出、公司经营规范、强化日常监管、有效防控风险等系列行业监管制度,以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统一的行业信息报送和非现场监管监测系统;健全省级监管部门对地方监管部门的履职评价制度,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省金融办负责)
  (十八)进一步明晰地方监管责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监管体制和机制,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要全面建立适应融资担保发展需要的地方监管机制,落实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监管人员,提高监管部门履职能力;建立融资担保重大风险事件处置预案,对于辖内融资担保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金融办等配合)
  (十九)落实协同监管。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银行、融资担保等各类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风险事件分析、通报、处置机制,共同提高协同监管水平。(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负责)
  (二十)建立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定期评级机制。通过引进具有普遍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实现独立第三方的定期评价体系,并依托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推动行业发展的激励机制。(省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各地级以上市监管部门负责)
  (二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建设。积极推进省、市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对各级政府部门监管人员、融资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分类分批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七、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二十二)提高审批效率。各地级以上市要认真落实粤经信技术〔2015〕315号文精神,加快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提高审批时效。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广东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指引、监督管理、考核机制等配套制度。(省金融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三)落实财税支持政策。依法依规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减免税办理流程。(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四)为抵(质)押登记提供便利服务。各级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要为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手续提供便利,尽快推动解决融资担保机构在办理抵(质)押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工商局、国土资源厅)
  (二十五)建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巩固前期清理规范非融资担保公司的成果,进一步加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要坚持标本兼治,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法规制度,明确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部门,建立完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广东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舆论引导。加强行业正面形象宣传,重点宣传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融资担保机构,树立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向上、利国利民的良好形象。(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力度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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