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6〕10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 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4日
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考核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动和激励作用,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6〕2号)的有关要求,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科学合理,标准客观。通过设置不同考核项目和权重、采用科学可行的考核方法,客观考核各地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情况。
第六条 根据《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考核共设科技进步贡献率、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技术自给率、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每万从业人员研发人员数量、每万人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科技自主研发平台建设水平、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水平等10个指标。
第八条 省创新办会同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考核组,负责对被考核地市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组成员由《指标体系》各责任部门有关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参与。《指标体系》责任部门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统计局等部门。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项工作情况; (二)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工作成效;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考核总体情况; (二)对考核对象的总体评价; (三)考核对象突出的工作亮点和成绩; (四)考核对象各分项得分及总体得分; (五)建议考核等次; (六)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第十七条 建立考核工作责任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准确采集、汇总、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对各地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工作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因违反规定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考核的具体内容、考核项目、考核指标等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省创新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2.评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