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6〕4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做好2015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制。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撰写年度报告,同时将《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纳入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简洁明了,文字精练,数据准确,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等表现形式,做到图文并茂。各级人民政府的年度报告应涵盖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有关数据。
省府办公厅 201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