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0日
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范我省烈士申报评定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应组织人员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的死难情节进行现场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向上一级政府申报评定烈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特别是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工作负主要责任,应组织人员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向上级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条 省民政厅负责承办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初审、报批工作,对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把关,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对申报对象死难情节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情形进行全面、具体、科学分析。
第六条 省成立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联审小组),负责对省民政厅提出的烈士评定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省联审小组由省政府协助协调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省民政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省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省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省民政厅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联络处(室)、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烈士评定省级联合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初核。省民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对各地级以上市上报的烈士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包括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现场复核。对情节复杂的,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召集省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共同开展现场复核,并经集体研究,提出初核意见。
(二)复核。省民政厅召开厅务会议对初核意见进行集中讨论,详细听取初核情况汇报,认为初核工作程序合规、事实清楚、合法合规的,可将初核意见提交省联审小组。否则,应组织对初核工作进行进一步完善后再次召开厅务会议讨论。
(三)联合审核。召开省联审小组会议对省民政厅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
第八条 省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一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广东省省级烈士评定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省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省民政厅重新核报。省民政厅将重核意见报省联审小组进行再次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省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仍未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省联审小组出具不同意意见。
省民政厅根据省联审小组最终审核意见形成评定烈士的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省联审小组审核意见及票决情况;(二)省民政厅复核工作情况;(三)市级人民政府评定烈士请示上报件;(四)县级人民政府评定烈士请示上报件;(五)申报人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省府办公厅承办处(室)根据省民政厅上报的评定请示件按程序呈批。
第九条 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全过程核查机制。省民政厅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三级的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信息数据库,指定专人将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情况等信息统一建档入库,并注明数据来源相关责任人,做到烈士申报材料、审核办理环节信息可查、可溯,确保评定工作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制度,分别制订本级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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