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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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责,切实做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对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放得开、放得活,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平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自2015年8月15日起施行。《广东省定价目录(2002年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