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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5-00419 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5-29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5〕35号 发布日期: 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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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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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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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9日


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外贸发展新常态,推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着力稳定出口

  (一)加大力度开拓市场。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2015年5月底前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境内外重点展会计划,做好150场左右境外展会、140场左右境内展会参展组织工作,推动企业与境外经销商的直接对接。鼓励企业深入开发欧、美、日等传统市场。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传统平台和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以及网上交易会、采购商考察交流会等新平台拓展企业外销渠道。打造“中国商品(印度孟买)展览会”等境外展会品牌。(省商务厅、贸促会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下同)

  (二)推动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鼓励企业收购和租用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及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拓展境外仓储、物流和销售等业务。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商标和专利注册。发挥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带动效应,引导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主品牌。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从委托加工制造向委托设计制造和自主品牌制造一体化转型,延伸产业链、价值链,提高本地增值率和配套率。(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加快构建海外自主营销体系。出台广东省加快境外营销网络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扶持政策,对企业自建海外营销渠道或并购销售网络等予以支持。加快在重点国家及地区布局建设境外经贸代表处、境外广东商会,2015年6月底前在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设立境外经贸代表处,年底前在韩国、南非、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设立境外经贸代表处。(省商务厅、贸促会负责)

  (四)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积极布局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重点新兴市场,在“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的枢纽港口城市和区域中心建设境外广货展示展销中心、广东商贸城和物流园区。支持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建设产业园,为推动广东省产品出口搭建平台。支持广州大朗、东莞石龙铁路货运口岸加快拓展国际客货运航线,构建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铁联运国际货运枢纽,争取开通更多国际货运班列。(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口岸办、贸促会负责)

  二、积极鼓励扩大进口

  (五)扩大《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2015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目录范围的调整,鼓励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重要零部件等进口。支持重要物资进口,鼓励企业开展商业储备业务和境外能源资源开发,适度扩大再生资源进口。(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六)发挥自贸试验区进口促进功能。依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广东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发展进口汽车保税展示交易。推动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建立若干进口消费品集散中心(跨境直购店),支持企业合理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并享受省进口商品交易中心有关专项资金资助。加快推动落实融资租赁、保税展示贸易、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等政策,扩大飞机、轮船、汽车及大宗商品进口。协调推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尽快落地实施,取得可复制试点经验后尽快在全省推广。(省商务厅、自贸办、发展改革委,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七)大力发展进口促进平台。启动新一轮省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培育工作,鼓励省进口商品交易中心扩展展示交易、物流配送、商品检测、电子商务等功能,支持企业通过交易中心扩大进口。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实行通关、检验检疫、融资等方面个性化、便利化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水果、冻品等消费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赋予广东省更灵活的政策措施。(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大力推动外贸新业态发展

  (八)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和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试点。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销对接及采购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服务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物流、供应链管理等支撑服务平台,以及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力争2015年内在省内具备条件的地市建立1-3个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功能区,促进相关企业集聚发展。抓紧制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关、检验检疫、外汇、税收等政策措施。从2015年5月15日起,除经查验发现问题的,海关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实行“全年无休日、货到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的作业时间和通关时限要求。简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归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第三方认证采信,探索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备货进口检验检疫便利通关模式。(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人行广州分行,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九)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市场采购贸易发展。对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给予通关、出口退税、检验检疫、融资服务等便利化措施,支持试点企业建设和完善线上服务平台。继续认定一批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支持和指导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等条件较成熟的地市以旅游购物方式先行先试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并争取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省商务厅,省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支持企业扩大技术、文化、中医药、运输等领域服务进出口。规范建设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和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服务业市场一体化。加快推进广州、深圳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推动佛山、东莞等有条件的地市申请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一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海关广东分署负责)

  四、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

  (十一)实行区域通关“一体化”。根据国家部署,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范围扩大至泛珠三角区域内的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南宁、海口等11个海关,推动区域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互连互通,研究启动税收征管中心、风险防控中心和“一次申报、分步处置”试点。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优化完善“智检通”、“智慧口岸”通关模式,实行差别化通关管理。根据海关总署部署及时调整进出口货物查验率。(海关广东分署,省口岸办负责)

  (十二)创新检验检疫制度。改革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索实施申报放行、验证放行、抽样放行、监管放行等多种快速放行模式。全面取消出口商品质量注册登记,推动相关检验检疫审批权限下放,简化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程序。落实进口旧机电产品取消前置备案行政审批,完善进口机电产品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检验检疫制度。研究探索针对供港商品和港产食品“前店后仓”方式的检验检疫模式。(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口岸办负责)

  (十三)进一步深化口岸协作。在广州港口岸南沙港区、深圳港口岸大铲湾港区、珠海横琴口岸启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试点。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运输(陆路)、海事(水路)等部门需对同一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时,实施联合登临检查;需对同一进出口货物查验时,实施联合查验。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推动实现省内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在珠海与澳门间的拱北、横琴、湾仔和珠澳跨境工业区口岸等开展查验机制创新试点。加快广东电子口岸建设,推动组建省级电子口岸管理运维公司。(省口岸办、交通运输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广州、深圳、珠海、汕头边防检查总站,广东、深圳海事局负责)

  五、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一次性新增安排10亿元外贸稳增长和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扩大出口,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外贸新业态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省内短缺资源类产品、重要物资、消费品和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等。加快财政资金执行进度,确保财政资金按要求及时拨付。(省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十五)全面做好出口退税工作。自2015年2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2015年4月1日起,将全省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全部下放县(区)国税部门审批。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绩效,增强发函的针对性和回函的准确性,无合理理由不得对同一笔购进货物多次发(复)函。2015年5月起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并将企业申报退(免)税审核审批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省国税局、财政厅负责)

  (十六)拓宽金融服务渠道。积极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省内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拓展针对外贸企业的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等业务,减小外贸企业的汇率波动风险。扩大基于外贸订单、保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规模,保障外贸企业的融资需求。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银行引导作用,通过组建银团贷款、融资性担保等方式,带动政策性银行总部及有关商业银行参加广东省项目融资,为省内外贸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省金融办、商务厅,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负责)

  (十七)加大出口信保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对自主品牌、国际营销网络、跨境电子商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实施更有针对性的积极承保政策。积极落实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适当下调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进一步丰富信保保单下跨境贸易融资产品,加快对新买家、新市场的承保力度,优化对广东省企业的海外风险资信服务。推广小微企业信保产品,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信保费率优惠。(省商务厅、金融办,广东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

  六、强化政府服务和督导检查

  (十八)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消海关预归类服务、代理报关委托书、安全产品后续服务等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免收各类原产地证签证费和工本费。增强口岸查验的针对性,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加大进出口环节收费的清理整顿力度,2015年5月前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专项督查,并在此前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正面清单”,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服务性收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九)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和应对。建立健全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维权援助机制,为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和支持。建立健全公平贸易工作站,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龙头企业在贸易摩擦预警、协调、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省商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细化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具体工作方案,将责任分解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外贸发展情况适时召开外贸形势专题分析会议,检查进度,分析形势,解决问题。按关区开展专项督导,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对工作不力的地市和部门提请省政府对其进行“约谈”。(省商务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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